关于印发《浔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浔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5月30日
浔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浔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打造活力、魅力、聚力浔阳,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九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建设的若干意见》、《九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凡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务院、省及市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九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浔阳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在国务院、省及市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将另行制订有关预案。
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见附录1。
1.5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我区实际,成立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在国务院、省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参与并协调涉及本区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工作职责,在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或主要领导人任总指挥,区有关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卫健委主任任副总指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成员,主要由区卫健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农水局、区市监局、区商务局、浔阳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红十字会、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及与事件相关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委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2.1.2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组织指挥全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的建议,按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
(3)向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4)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并对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与相关县市区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8)在国务院、省及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参与并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隔离、封锁疫区等控制措施的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区政府报告处理进展情况及控制措施,并向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通报情况。组织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协调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组织消杀队伍开展公共外环境消杀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应急演练,推广先进防治技术;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向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必要时请求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支持。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宣传报导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发改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设列入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以及防护用品的储备和调度。
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公安分局:做好突发事件区域治安管理;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
区应急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的重点单位成立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危险因素并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调查等工作,积极配合完成毒源普查等各项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区民政局:及时向生活困难的受害者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接受并管理使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物资;协调上级民政部门做好死难者的尸体处理、火化和其它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储备基金,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药械、疫情处理、医疗救治等所需经费,保证突发事件所需要的日常工作和运作经费。
区人社局:按照国家和省巿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伤、病、残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区医保局:落实突发事件医疗费用的优惠政策;落实下岗职工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工作。
区农水局:组织好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防控工作,对家畜家禽相关的人畜传染病进行监测和管理,加强与卫生等部门信息的交流。
区市监局:负责集贸市场、食品超市、商场等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维护市场秩序,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进行追踪和处理。督促商户落实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措施。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对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
区商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浔阳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重点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测和对医疗污水排放、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置情况的监管。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通过市、省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开展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街道办事处: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发挥小区网络作用,配合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落实突发事件的社区应急处理措施,配合专业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工作;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配合做好人员隔离及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同时做好社区健康教育和除“四害”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和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卫健委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措施,承担组织和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综合演练;
(3)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
(4)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通报制度和举报制度;
(5)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6)指导各街道、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街道、部门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区卫健委负责组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协助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规范、措施、预案,提供咨询。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及应急处置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指导并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准。区卫健委成立应急处理梯队,梯队主要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编专业人员和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人员组成。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将应急处理人员编成三个梯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应急梯队要服从区卫健委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 2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监测。建立突发事件监测网络、收集汇总信息、进行统计与动态分析,提出预警报告;协助区卫健委对事件发生地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对事件现场进行保护和调查取证;对可疑被污染的生活饮用水质和公共场所用品及外周环境采取临时行政控制;监督检查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做出行政处罚。
2.4.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参与和协助区卫健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处理,参与人员疏散、隔离和医学观察工作,对病例进行访视调查和康复指导,指导社区居民开展预防工作,配合区、街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按有关要求为事件中涉疫人员、密切接触者和社区居民提供应急预防服药和疫苗应急接种服务;对社区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宣传活动和服务,提高居民对常见传染病、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2.5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区政府组织所属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录2。
2.6应急联动机制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浔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包括驻区中央、省、部队和武警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治工作。需要省、市或省、市有关部门支援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报省、市应急指挥中心,或者由区有关部门报省、市相应主管部门,在省、市或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动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按程序提出申请。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 测
建立和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区卫健委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设立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及时回馈和报告监测结果。
3.2预 警
区卫健委按照《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和《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开展重大活动、自然灾害和灾难事故及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题风险评估,根据我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和所具备的条件,适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并提出风险控制的措施和预警建议,上报区政府和市卫健委。
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报 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区卫健委;
(4)区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责任报告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健委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区卫健委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区卫健委应视情况及时与相关的其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和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5日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健委。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附录3)
3.3.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及时汇总后报区政府和市,并向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卫健委及有关医疗机构通报。信息发布权限归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卫健委。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发布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任何信息。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委通报。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区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健委接到其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地方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卫生检疫,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区卫健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7)做好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通报工作,信息通报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以及社区协助区卫健委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区卫健委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和重大中毒事件,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以使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6)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开展国内和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在医疗机构或其它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相关检测,或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它有检测能力的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控技术科研与交流,不断提高防控技术水准。
(5)协助卫健委制订防控技术措施和方案
(6)开展技术培训:负责本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7)开展对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8)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9)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健委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4.2.5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依法规范并及时报告传染病等突发事件;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突发事件监测、接触者追踪、调查、消毒、隔离等措施。
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实行分级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急处理流程图(附录4)。
4.3.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应急响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启动Ⅳ级响应,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做好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必要时成立区应急指挥部。
区卫健委应急响应。接到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机构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性病人的隔离、共同暴露人员的追踪及疫点消毒等控制措施。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县(市、区)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提请市卫健委进行技术支持。
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各街道办事处在区卫健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2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省及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政府启动相应响应级别,成立区应急指挥部,参与并协调组织实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省或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同时终止区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2调查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健委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健委。
6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和卫健委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要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构建覆盖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信息网络系统,网络触角延伸到我区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和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信息质量;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区卫健委、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医疗救治、公共卫生管理、科学决策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全区、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建立灵活的人才引进和长远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建立统一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区卫健委推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属地化管理,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同时区市监局行使食品安全稽查。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建立覆盖全区、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我区依托市级急救医疗中心(九江市急救中心120),并受市卫健委委托,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必要时可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
(2)传染病救治机构
根据九江市卫健委规定,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病区(马祖山分院),负责有关病种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收治任务。
6.1.4 卫生应急队伍
区卫健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区卫健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处理专业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在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区卫健委要相应整合医疗资源,制定应急专业队伍调配方案,组建应急防治预备队伍,随时准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各级应急专业队伍根据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器械和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应急防治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区卫健委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5 科研与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原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多层次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由区卫健委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物资储备费用。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健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区发改委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应按需求在年初预算中核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列入年初预算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区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卫生应急物资及药品、生物制品储备;卫生应急指挥网络系统维护;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转;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通讯和交通工具的配置;应急征用补偿;卫生应急处置有功人员奖补;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2)、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应急控制。
(3)、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卫生应急的处置。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法制、卫健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政策体系。
7 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演练
区卫健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7.3奖惩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在局部区域的流行情况,为防止疫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区卫健委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8.3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 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录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体系框架图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
![]()
![]()
|
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
|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
![]()
![]()
![]()
![]()
![]()
![]()
领导或业务指导 配合
附录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国务院
![]()
![]()

![]()
![]()
![]()
![]()
![]()
![]()
![]()
![]()

省政府
![]()
![]()
![]()
![]()
![]()
![]()
![]()
![]()
![]()
市政府
![]()
![]()
![]()
![]()
![]()
![]()
![]()
区政府
![]()
![]()
![]()
![]()
![]()

![]()

![]()
附录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急处理流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政务资讯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府数据
政民互动
走进浔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