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阳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浔阳网 发布时间:2019-10-17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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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浔阳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浔阳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17日   


    

浔阳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升我区公共场所安全防范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防护建设工作已纳入《江西省2019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赣府发字〔2019〕1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江西省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129号)要求,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68-2011)、《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等规范、标准、参照《九江市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立足预防、综合施策,按照“安全、实用、美观”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提升公共场所安全防范能力,严密重点管控和社会整体防控,最大程度地减少驾车冲撞等暴力侵害事件及意外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在城市建设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力争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切实提升防范能力。各街道、区相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九府办字〔2019〕82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刘松任组长,区政法委副书记段华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教体局、区卫健委、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街道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涌任主任,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蔡锦祥任副主任,办公室(联系电话:8222273)负责全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日常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通报、总结、报告等。各相关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考核验收组,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段华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涌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任组员。负责选定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方案,指导相关单位按照安全防范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协调资金保障等工作。

(二)考核验收组。由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涌任组长,区住建局副局长刘鸿志任副组长。负责督导项目建设进展,查验项目建设标准,在工程竣工后做好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工程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符合应急保障设施建设需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四、建设范围及标准要求

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重点目标和部位: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门前及周边;

(二)中心广场、开放式休闲场所、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建设标准和要求: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江西省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129号)要求。

五、工作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行业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以及防范工作“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监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公安分局。加强协调指导,推动各成员单位强化措施、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定防护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安全需要;落实职责范围内目标和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参与对建设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

(二)区教体局。负责组织落实区小学、幼儿园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牵头指导督促辖区学校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批准的公共设施项目实施计划,统筹各项相关建设资金安排相关经费。民营企业公共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经费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区住建局。负责区属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依法依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区城管局。牵头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中心广场、开放式休闲广场等目标和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七)区商务局。牵头指导、督促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目标和部位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八)区卫健委。牵头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医院等目标和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九)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督促全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应急管理和安全性建设工作,参与对建设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

(十)区发改委。对全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可行性意见,并进行立项、审批。

(十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落实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实施办法

(一)统一设计,样式灵活。各牵头责任部门按照(赣府厅字〔2018〕129号)文件建设标准,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设计,要准确摸底、避免遗漏,对未建和功能不足的点位要全部纳入建设,科学分类、区分轻缓,确保应建尽建,高效施工;设计工作要主动契合“三城同创”工作要求,注重收集采纳各业主单位意见建议,紧贴实际、着眼长远、样式灵活、美观实用;要根据不同设施方案,做好不同方案经费概算,为项目编制预算、申报资金提供科学依据。

(二)分级负责、行业管理。区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行“分级负责、行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区本级各建设项目由区直各主管单位牵头负责推进实施,城区所属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负责推进实施。企业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原则上由企业根据省级标准自行承担建设。

(三)分散实施,统一验收。为提高项目建设时效,各单位要按照省级标准及时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重点单位(附清单)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任务。由企业自行建设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督导推进,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各单位项目竣工后要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赣府厅字〔2018〕129号文件标准出具《工程验收单》,对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防护要求的项目,依法不予验收并督促重新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出具的工程验收单上报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组织各部门进行交叉检查。

七、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摸底阶段(201910月9日至10月31日)。区反恐办牵头召开工作协调部署会,制定《浔阳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分工方案,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对所管辖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摸底,摸清已建、拟建、在建以及需要新建、升级改造项目的底数和预算资金,上报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建设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原则,2019年重点完成区委区政府大院、小学和幼儿园、医院、农贸市场等重点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2020年2月,按照公共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由考核验收组统筹安排,对已完成的施工项目进行考核验收,确保应建尽建,符合安全防范标准,满足安全防护需求。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是省政府作出涉及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契合我市城市功能品质提升、推进平安九江建设的重要举措。各街道、有关部门要从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前谋划部署,确保2019年年底前重点单位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到位,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健全规范全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工作任务。

(二)做好资金保障。根据《江西省2019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赣府发字〔2019〕1号)有关要求,区财政部门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任务顺利有序推进,按计划完成。企业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经费原则上自行承担。

(三)科学统筹推进。坚持在城市建设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各街道、有关部门要立足于城市安全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等具体要求,科学统筹、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切实提高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效能。规划部门和住建部门要严格贯彻《江西省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意见》(赣府厅字〔2018〕129号),做好新建项目审批和在建项目协调,确保所有新建、在建公共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严格执行相应标准,满足安全防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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