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阳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浔阳网 发布时间:2022-02-2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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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浔阳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浔阳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2022年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浔阳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跟标价进行评审的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的业务由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原则实行先评审后招标(EPC、PPP模式除外),先评审后批复的工作程序。

第二章 评审范围、依据、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融合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各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三)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立项批复文件中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等批准性文件;

(四)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价格信息;

五)施工图纸(审查合格或签署承诺书)、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书、跟标价、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设计修改通知单等资料;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送审材料是否符合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

(二)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工程变更的程序履行情况及跟标价审核;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项目评审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送审金额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开展项目评审: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审金额在6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预算文件。经建设单位复核确认后的结论性预算文件作为建设项目的招标最高限价。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送审金额在60万元(含)至400万元之间的,由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一家经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评审规则进行预算编制,预算编制完成经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备案并出具《财政评审备案报告》。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送审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由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依据项目评审制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备案制的评审程序

(一)项目送审: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接收建设单位项目的送审材料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受理评审业务。

(二)项目委托: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一家经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编制。跟标项目的评审,可按照延续性的原则沿用原预算编制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项目编制: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现行财政投资评审规则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预算或跟标价编制,并出具预算或跟标价报告。

(四)项目审核:建设单位对出具的预算或跟标价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核,预算或跟标价报告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和价格的合理性审核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五)项目复核并出具备案报告: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对预算或跟标价报告是否执行现行投资评审规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出具建议招标控制价或跟标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最终出具《财政评审备案报告》。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评审制的评审程序

(一)项目送审: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送审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受理评审业务。

(二)项目委托: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受理评审项目

后,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跟标项目可按照延续性的原则沿用原招标控制价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项目编制: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及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等因素,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在3-15天(不含补件和问题反馈及回复时间)内,按照现行财政投资评审规则出具评审初稿成果性文件。

(四)项目核对及调整: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人员、送审预算编制人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要求进行项目核对,纠偏改错,按照双方协商统一的意见调整成果性文件。

(五)项目稽核并出具评审结论: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对双方调整后的成果性文件按照现行投资评审规则进行稽核。稽核后的评审结果经建设单位确认并签署意见盖章后,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出具建议招标控制价或跟标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签发,并据此出具正式的预算评审批复或跟标价评审报告。

第四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协调处理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有关部门的相关事宜;

(三)审核签发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报送的项目预算评审批复或跟标价评审报告;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五)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评审费用列入区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对预算评审批复或跟标价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三)建立项目成果性文件的复核(稽核)机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预算评审批复或跟标价评审报告;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和评审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六)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评审业务费,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向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七)完成区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其提供评审所需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核实和取证要求,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与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就评审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后,在评审结果确认函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服从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的监管、检查和政策指导;

(二)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行使审核权,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评审成果性文件,并对成果性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及时向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未经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透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情况;

(五)管理评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处罚规定

(一)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时,财政部门(委托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出具的评审成果性文件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时限要求未出具评审结论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资格。

2、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成果性文件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追究责任的中介机构和评审人员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纳入相关信用评价体系。

3、拒绝接受财政公共资源服务中心业务委托的、未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将评审业务转包或分包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一经发现,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其参与本区其他项目的评审业务的报名。

(二)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规矩和工作程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浔府办[2013]23号文同时废止。

浔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印发

浔阳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