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决策部署,构建有效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服务效能,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部门协调机制
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省级层面关于地方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长效工作机制要求,在市场准入全领域各环节,常态化开展跟踪评估、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问题意见收集和处理反馈,提高市场准入效能。由发改部门作为召集人,通过召开专题协调会,推动解决市场准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解决的疑难问题,确实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发改部门健全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强化沟通对接、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协调协作机制。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机制
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依托九江市人民政府官网、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等多种渠道,建设市场准入专栏,及时权威向社会发布国家统一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有关市场准入政策文件。利用九江发布、九江发改等新媒体平台,实时发布市场准入领域清单更新、政策解读和动态信息。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等实体平台的服务功能,为全市各类经营主体主动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清单化宣传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新版清单动态梳理调整本部门本系统负责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信息,及时在相应网站、公众号等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准入事项办理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措施衔接动态调整机制
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清单动态修订情况,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衔接,避免出现政策执行空白、重叠或冲突,确保政策事项有效衔接、顺畅落地。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清单调整导致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协调机制
发改部门会同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针对市场准入全流程各环节,不定期组织开展效能评估工作,结合实际进行调度协调,切实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相衔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公开有机衔接,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便捷高效落实,破除隐性壁垒,提高市场准入效能。
五、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数据协调联动机制
各部门要持续优化审批、监管方式,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避免出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和实际审批“两张皮”,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构建政务服务新模式,推动网上可办和全程网办,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成本等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制度,对守信经营主体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提高办事效率。经营主体未按期履行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许可,并将其失信行为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六、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结果应用整改机制
按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同推进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结果应用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对评估反映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便捷高效落实。
七、违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处置和通报、反馈机制
发改部门会同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组织统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全面落实行业主管单位责任,依托部门门户网站、公众号和12345热线,畅通经营主体反映和投诉问题渠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加强对行业组织的监管,杜绝区域内行业协会商会出现排除、限制本行业经营主体平等准入的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准入权利。
各行业主管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报发改部门汇总,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不定期将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案例进行通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警示作用。通过公开曝光、警示教育和整改督导,推动各地各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准入规则,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八、违规案例自查整改工作机制
建立市场准入违规案例自查整改工作机制,发改、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通过上级评估、行业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逐项销号。通过主动排查、自我纠偏和整改落实,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行为,强化源头治理,推动市场准入规则高效落地,持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市场准入工作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激励机制。根据各类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十、市场准入规范管理机制
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不得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废除违规负面清单,维护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行政审批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对禁止准入事项不得审批、核准等;对许可准入事项依法依规做出决定,在负面清单外各类经营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障碍。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设置准入壁垒,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条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严格对照清单所列事项,梳理市场准入类审批事项,清理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准入环节违规设置的隐性门槛,按程序取消不符合要求的事项。
十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通过信用九江等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共享,推动相关的信用信息系统归集。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企业年报及即时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政务资讯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府数据
政民互动
走进浔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