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公告公示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2-1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5629
浔阳区涉企收费综合性目录清单
关联导读:
浔阳区涉企收费综合性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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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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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浔阳区司法局 |
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声明、授权、委托、保证等单方面法律行为 |
涉及人身权益1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自然人200元/件,法人或其他组织500元/件 |
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司法厅 |
赣发改价管〔2024〕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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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按6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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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明招标、投标、开标、决标,根据标的额大小 |
按下列标准收取:500万元及以下按1000元/次;500-1000万元按3000/元次;1000万-5000万元按5000元/次;5000万-1亿元按10000元/次;1亿元以上按200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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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证明现场监督(招投标类除外)、保全证据 |
根据疑难、复杂程度,按照500-1000元/小时的标准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参照本条收费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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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证明证书执照 |
自然人100元/件,法人或其他组织5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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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
涉及人身权益1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自然人200元/件,法人或其他组织5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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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证明文本相符 |
自然人80元/件,法人或其他组织2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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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九江市浔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社会保障卡补(换)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社会保障卡补(换)卡 |
自2025年7月1日起,持卡人因遗失或损坏社会保障卡要求补(换)卡的工本费标准为10元/张。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 |
赣财综〔2012〕112号,赣发改价管〔2025〕4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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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九江市浔阳区税务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税〔202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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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九江市浔阳区疾控中心 |
本级 |
事业单位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
18 元/支,其中包含接种单位提供的预检、接种、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性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等)、留观和接种信息服务等费用。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赣发改价管〔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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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
6元/剂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财税〔2020〕17号,赣财税〔2020〕25号,赣发改价管〔2021〕6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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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浔阳区人民法院 |
本级 |
司法机关 |
诉讼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
详见相关文件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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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浔阳区税务局、 浔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
本级 |
行政单位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政府性基金 |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赣财非税〔2019〕3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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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九江市浔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除天津以外 |
征收标准为: (一)城区常住人口在100万及以上的大城市,每平方米征收41-61元; (二)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及以上到100万以下的大城市,每平方米征收21-36元; (三)城区常住人口在20万及以上到50万以下的大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7-27元; (四)城区常住人口在20万以上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3-18元; (五)县城、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集镇,每平方米征收8-13元。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国办函〔2020〕129号、国办发〔202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赣府发〔1993〕13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财税〔202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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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九江市浔阳区税务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教育费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增值税、消费税缴纳义务人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赣财法〔2019〕13号,赣财非税〔2019〕6号,赣财税〔2022〕2号,赣财税〔2022〕11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8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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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地方教育附加 |
全国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赣府厅发〔2010〕36号,赣财法〔2019〕13号,赣财非税〔2019〕6号,赣财税〔2022〕2号,赣财税〔2022〕11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8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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