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公告公示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5-2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135866
浔阳区应急管理领域、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关联导读:
浔阳区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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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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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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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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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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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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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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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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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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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浔阳区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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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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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临街建筑物楼顶堆放杂物,楼顶绿化不符合承重安全和防渗要求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0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临街建筑物楼顶不得堆放杂物,楼顶绿化应当符合承重安全和防渗要求。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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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及时对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的破损、污迹进行处理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0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迹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整修、清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及时对出现的破损、污迹进行处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整修、清洁,整修、清洁费用由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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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活动未及时清除、清理场地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0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活动未及时清除、清理场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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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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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人行道及外侧合法施划的停车泊位的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及时维护修整破损停车泊位地面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0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停车泊位地面硬化铺装应当符合要求,铺装出现破损,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维护、修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人行道及外侧合法施划的停车泊位的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及时维护修整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撤销施划并清除施划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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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禁止水域养殖、垂钓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0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在城区河湖水域投肥投料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在河岸和湖洲进行畜禽养殖,禁止在河湖水面及滨岸禁钓区垂钓。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养殖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垂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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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0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公园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扣押物品,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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