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重点民生项目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5-11-1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5217

九江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日期:2025-11-10 16:57浔阳区委区政府门户网站字号【
序号 项目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备注
名称
1 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 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3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 )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等)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 根据《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负担全面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九财购〔2021〕31号),自2021年7月27日起,九江市已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
4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根据《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负担全面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九财购〔2021〕31号),自2021年7月27日起,九江市已取消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5 工资保证金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 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险)正本。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 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末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6 工程质量保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7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8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备用金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9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1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
11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征收标准为: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3.其他案件类需要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海关告知当事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等有关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2.对于反担保放行货物,权利人未在海关放行货物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返还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权利人按规定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根据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处理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3.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在当事人履行完有关法律义务后返还。
12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13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选择缴存保证金的,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证金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以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并自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协议存款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金融监管总局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在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险以及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动用保证金,并应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金融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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