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4-12-2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0014

文字解读:《浔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12-28 12:00浔阳区委区政府门户网站字号【

一、《实施细则》起草背景

2017年,我区出台了《浔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浔府办字〔2017〕48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长远保障”问题。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十分重视,相关政策不断发展完善。2022年3月《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2022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及2024年10月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30号),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缴费补贴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我区人社部门多次会同区直相关部门对2017年《浔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11月1日,我局在中国浔阳网发布了《浔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全体市民征求意见建议,截止12月2日,共收到部门意见建议0条,公众意见建议0条。12月28日,区政府召开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实施细则》。

三、政策主要调整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参保缴费办法和标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工作要求与职责、附则6个部分,共30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以及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从政策合规性、利民性、必要性角度,对政策表述进行了修改、明确和完善;从规范操作的角度,对办理程序作出优化;从立足职能、便于工作的角度,对部门责任分工作了调整。其中,主要政策修改体现为六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实施细则》明确“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批准征地之月,根据需要可酌情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修改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有关规定。为促进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缴费,对政府缴费补贴年限作出修改完善,明确“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

(三)进一步明确了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贴标准。明确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从补贴起算当年往后逐年连续核算,逐年连续缴费(含补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按退休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

(四)修改了参保险种变更规定。为适应被征地农民不同需求,将“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修改为“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参保险种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关系制度衔接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修改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标准。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补贴资金不足问题,将预存资金标准由原来“每亩6000元”提高到“每亩不低于1万元”,促进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更加顺利开展。

(六)进一步强调了“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进行了专门强调。

四、政策保障的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的在册农业人口,属于本细则的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确定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五、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

按照村(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复审、区直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审的流程进行身份认定。

六、被征地农民中属于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的如何参保

暂时保留符合本细则“保障对象”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在校学生毕业后自主就业的,可按本办法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退出现役或毕业次月,根据需要可延期不超过一年,高校毕业生可延期至应届毕业生身份期满。

七、《细则》执行时间

新修订的《浔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咨询单位:浔阳区人社局

解读人:戴菁

咨询电话:0792-822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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