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经开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浔阳区范围) 项目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浔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经开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浔阳区范围) 项目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浔阳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民政等部门拟订了九江市(经开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浔阳区范围)项目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经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涉及金鸡坡街道游岭村集体一组、二组、三组、四组、六组、七组、九组、十一组。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二、征收目的与规划用途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和绿地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508.0875亩,其中:水田7.7220亩、旱地41.8245亩、林地213.5235亩、坑塘水面61.3065亩、其他农用地72.5790亩,建设用地111.1320亩。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标准执行。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均以转账等方式线上支付,不得现金支付。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10月4日。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3年10月4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所在村的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区自然资源分局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我区人民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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