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法规政策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8-1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4337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三大攻坚行动”用地用矿要素保障工作措施

发布日期: 2024-08-19 来源: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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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市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三大攻坚行动”用地用矿要素保障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3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三大攻坚行动”用地

用矿要素保障工作措施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林业局印发关于服务“1269”行动计划强化用地用林用矿要素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4〕5号),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三个区域中心”,建设“一个美好家园”的总体要求,积极推动九江高标准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全力服务保障全市“三大攻坚行动”各类项目落地,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举措。

一、进一步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

对在县域内无法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支持在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购买指标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负值的县(市、区),支持新产生指标一半冲抵负值,一半用于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对有借用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指标的县(市、区),允许新产生指标一半用于归还,一半用于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对县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中耕地数量或水田指标库存低于500亩的,市级将暂停从新入库项目指标中统筹提取10%。

二、进一步优化统筹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坚持“指标跟着项目走”原则,用足用好用地计划政策,多争取项目纳入国家重点保障。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切实提高省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申报效率,保障符合条件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及时使用国家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继续实行用地指标配置与存量土地处置相挂钩机制,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产生指标暂时不足的,各县(市、区)可申请使用预安排指标先行报地,并及时优先补足。对各县(市、区)通过“增存挂钩”机制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20%的比例统筹在市级,并实行总量控制,增强土地要素对优势县区高质量发展保障能力,按照“保障急需,按需调剂”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优先用于保障国家、省配置计划指标范围外的全市重大项目用地。

三、进一步做好项目用地组卷服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对接发改、交通、能源、水利等主管部门,分阶段分类别做好项目用地报批组卷工作,提高报批审查通过率。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之前,应按要求先行办理用地预审,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中公益性用地比例。各县(市、区)要统筹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严格执行补偿安置政策,做好新旧补偿标准有效衔接,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公布实施之前批准的土地征收,执行原相关征地补偿标准,之后批准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四、进一步优化临时用地审批

一是明确审批部门。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和耕地等地类混合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批准文件。二是确定审批层级。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录入自然资源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五、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模式

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旅游及公共服务等项目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仓储、物流等产业用地,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定位和产业需求,探索推行以工业用地为主导、兼容其他用途的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模式,更好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对用地的需求。对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成果,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对使用多门类自然资源的项目探索实行组合供应;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非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10%的零星地块,允许以协议方式供应给周边产业项目用于增资扩产。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六、进一步压缩用地审查时限

全面优化工作流程,强化审查时效跟踪。在申报材料规范齐全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含专章评审、修改和申请部监管系统电子监管账号时间)。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收件审查,科室联审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至上报省自然资源厅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进一步延伸“交地(房)即交证”服务链

全面落实不动产“交地(房)即交证”便民举措。延伸“交地即交证”服务链,对有抵押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可一并申请办理土地首次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实现交地、交证、抵押各环节无缝衔接,助力企业易融资、快融资,从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切实为企业发展降本增效。在“交房即交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购房业主个人自主申请一手房转移登记,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一并先行提交办理转移登记的有关资料,购房业主缴纳自身税费后即可自行申请转移登记。

八、进一步拓展预告登记制度

常态化开展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群众办理预告登记,拓展预告登记业务覆盖面。推行“网签备案即预告登记”一件事新模式,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提升购房群众的安全感。深化与住建系统数据共享,实现企业、群众无需提供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直接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九、进一步深化登记金融业务融合

各地登记机构深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作,积极推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抵押登记延伸服务点,实现融资、转贷、续贷、展期及涉及的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在银行窗口“一站式”服务。推进“还清贷款+抵押注销”一件事办理新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工作举措,全面推行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逐步扩大“带押过户”适用范围,由商业贷款向公积金贷款、个人不动产向企业不动产拓展,更好满足群众和企业需求。

十、进一步简化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流程

对已统一组织完成区域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审批的各类园区范围(工业园区、开发区、特色小镇等),不需再办理单个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对各地城区经一站式查询确认无矿产资源的(如浔阳区),单个项目不需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手续。

十一、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

经批准设立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立项或审批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剩余砂石土按国有资产组织公开处置,处置销售收入缴入当地县级财政专户。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剩余砂石土处置不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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