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重大建设项目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1-1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7500

关于开展浔阳区建设工程基桩检测市场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1-19 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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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关于开展浔阳区建设工程基桩检测市场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区属各在建工地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责任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行为,严厉打击基桩检测虚假行为,促进工程质量提升,确保建设工程结构主体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桩检测管理的通知》(赣建质2019〕1号)、《关于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赣建质监字2020〕2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九住建质字2022〕19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浔阳区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压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检测机构的质量主体责任,有效整治检测市场秩序,规范检测过程,打击出具虚假报告和低价扰乱检测市场等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基础工程施工前,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2.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基桩检测,确保检测费用和检测工期,不得低于成本压低检测费用,压缩检测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内容和数量,减低检测标准。

3.检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检测机构制定的检测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当有重大设计变更或发生扩大检测时,应重新制定检测方案并进行签字确认,并上报属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检测前,建设单位必须要求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与市检测监管平台对接,同步上传检测数据。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不得选取工程桩作为试验桩,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要提出检测要求。为施工验收提供依据的工程桩要对选取的检测桩型及数量提出要求,合理选择受检桩的桩型、数量及所用检测方法。

(三)施工单位

1.应向检测机构提供基桩施工方案、施工记录、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和设计变更等技术资料,不得隐瞒施工质量的真实情况,不得串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在桩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2.混凝土灌注桩应按规定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串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监理单位

1.根据检测方案,编制有针对性的检测专项监理方案。督促检测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做好检测装置的隐蔽验收。

2.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检测用仪器、设备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检测人员持证作业,检测用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情况,严禁超资质、超能力范围、无证人员和无检定校准的设备进行检测作业,相关核查资料纳入项目监理资料。

3.开展静载试验、低应变试验和钻芯时,监理人员应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对检测人员资格、现场检测仪器设备是否与检定校准审核资料的一致、总压载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逐级加载是否到位、低应变是否逐桩检测、钻芯芯样是否真实取得、钻孔深度测量复核等关键节点严格把关,如实填写旁站见证检测记录,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并留存监理单位自主拍摄的相关影像资料。

4.检测实时数据上传后,监理单位定时核查数据实时上传情况,出现中断或异常情况时,核查原因,留存影像资料,并及时上报我局质量监督机构。

(五)检测机构

1.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检测合同和经相关主体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检测方案告知我局质量监督机构,并同步上传市检测监管平台。检测机构应根据确认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不得随意变更检测方案中的检测内容。

2.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开始前24小时,通知我局质量监督机构到场监督,未通知到位不得开展检测作业。

3.现场检测人员至少由2名具备资格的检测人员组成。检测设备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检测用计量器具设备应在计量校定、校准有效期内,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才能开展检测作业。

4.检测时,应按文件规定要求,拍摄并保存主要仪器设备、加载平台、千斤顶、传感器、低应变试验、钻芯过程、芯样岩样留置测量等全过程的影像资料,真实反映基桩检测现场情况,并将影像资料编入检测报告中,与原始数据一同存档。缺少影像资料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基桩验收评定依据。

5.检测时拍摄照片内容应具有唯一辨识特征,照片清晰,照片元数据完整,举牌人应为工程项目有资格监理人员与检测机构现场技术负责人共同举牌,举牌信息表述完整,照片人物和内容清晰可见,加载平台多角度、仪器设备、千斤顶、传感器、低应变过程、钻芯过程、芯样岩样测量等内容应完整呈现,不得采用任何技术手段对照片进行处理,检测上传数据中照片不清晰、内容不完整、用技术手段修改、照片元数据不完整或丢失、无现场检测照片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6.检测设备应配有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实时采集、上传检测数据,无信息化管理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7.当检测结果异常或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时,检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我局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擅自处理、更改检测数据和结论。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23年2月底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1. 自查自纠。2023年2月10日前,全区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检测机构对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2. 区住建局检查。2023年2月10日—2月28日,对区属在建工程开展基桩检测行为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四、主要措施

1.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对检测机构出具的基桩检测报告,按比例随机抽取进行核查,对检测数据存疑、数据不可溯源、缺少关键数据曲线和检测时未实时上传数据的检测报告,一律不能作为基桩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依据。

2. 对恶意压低检测费用的,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业务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3. 在基桩检测过程中,未对检测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检测仪器校定、校准把关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基桩全过程旁站的监理单位,一并依法依规处理。

4. 对各责任主体和相关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检测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形成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诚信管理。并利用相关媒体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2023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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