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九江大中路历史文化景区一期改造提升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九江大中路历史文化景区一期改造提升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九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府发[2016]12号)等法规政策,浔阳区人民政府拟九江大中路历史文化景区一期改造提升(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具体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区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并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现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同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6月22日止。
二、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九江大中路历史文化景区一期改造提升项目部(办公地址:湓浦路广而易创意园4楼,联系人:詹鑫,联系电话:13807929949)。
三、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区房屋征收部门将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没有批准建设手续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应拆未拆的旧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九江大中路历史文化景区一期改造提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5月22日
九江大中路历史文化景区一期改造提升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打造“活力、魅力、聚力”浔阳,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浔阳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拟征收九江大中路历史文化景区一期改造提升(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
一、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三)《九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府发[2016]12号)
(四)《九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九府发[2016]27号)
(五)《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拟征收范围:红线范围内大中路西段沿街市直管公房1楼店面及其所在楼栋因维修加固等需征收的其他房屋(仅限4层以下楼栋);具体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管理体制
(一)征收主体:浔阳区人民政府,地址:长虹大道66号。
(二)征收部门:浔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长虹大道66号。
(三)实施单位:浔阳区湓浦街道办事处,地址:龙开河路6号。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承担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认定、面积测绘等工作。
(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评估工作。
(六)委托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房屋拆除机构承担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拆除机构对施工安全负全责。
四、征收期限
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对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为准。
(二)对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单位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正式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按评估价格补偿。
1.市直管公房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0%补偿给产权人,5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有租赁证)并解除租赁关系;
2.市直管公房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产权人,由产权人按承租期限长短补偿房屋承租人(有租赁证):
(1)承租期限在5年以内的,支付房屋补偿款的 20%;
(2)承租期限超过5年,不满10年的(含10年),支付房屋补偿款的30%;
(3)承租期限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含15年),支付房屋补偿款的40%;
(4)承租期限超过15年的,支付房屋补偿款的50%。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安置地点:
同类区位安置点:北司家园,花果园综合安置小区,战备路综合安置小区;安置房为现房。
异类区位安置点:浔阳区德化东路综合安置小区,安置房为现房。
2.产权调换安置基本原则:
按照就近面积套户型的原则,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按区位比例等面积结算,超出的公摊面积按1800元/㎡价格购买。
3.结算方式:
(1)同类区位安置:选择北司家园、花果园综合安置小区、战备路综合安置小区还房的,按照1︰1比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等面积结算;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按1800元/㎡,超出10㎡以外部分:北司家园按5960元/㎡价格购买、花果园综合安置小区按5800元/㎡价格购买、战备路综合安置小区按5580元/㎡价格购买;超出的公摊面积按1800元/㎡购买。
(2)异类区位安置:选择浔阳区德化东路综合安置小区还房的,按照1︰1.1比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等面积结算,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按1800元/㎡,10㎡以上的按5330元/㎡购买;超出的公摊超面积按1800元/㎡购买。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还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4)所有产权调换房屋不计成新差、楼层差,只计算结构差。房屋结构差价:土木—砖木190元/m2、砖木—砖混182元/m2、砖混--框架140元/m2补差。结构差在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
(三)非住宅产权调换
安置地点:浔阳区各安置小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现房。
调换方式: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以正式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分别评估,并结清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价值的房屋的差价。
(四)其他不同类型房屋的征收补偿
1.住宅改为经营性店面:征收依法登记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店面使用的,应当按照原房屋性质给予征收补偿。
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其他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且该房屋在征收时实际已连续作为经营性店面使用两年以上的(含两年),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认定,可以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该部分面积按原房屋性质、用途评估价格的50%。并将认定结果和补助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含改制企业)自管公有产权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经产权单位确认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由承租人承租。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评估总价扣除模拟房改购买产权应支付价款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五)安置房面积以房管部门最后实际测量确权的结果为准。
(六)产权调换选房顺序号的确定
被征收户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合安置房的户型,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即以签订协议的先后时间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号,按照选房顺序号在指定的房源内选房。
(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收回,统一注销。
七、住房保障
(一)小于36m2唯一住宅房屋安置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在同一城区只有此唯一住房的(必须提供市房管部门出具的唯一住房证明),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安置时,同类区位补足至建筑面积36㎡,异类区位按异类安置比例计算后仍不足建筑面积36㎡,补足至建筑面积36㎡,不结算差价。安置房面积超出36㎡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建筑面积36㎡(不含36㎡)至50㎡(含50㎡)之间按1800元/㎡价格购买;建筑面积50㎡以上:选择北司家园按5960元/㎡价格购买、选择花果园综合安置小区按5800元/㎡价格购买、选择战备路综合安置小区按5580元/㎡价格购买、选择浔阳区德化东路综合安置小区按5330元/㎡价格购买。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按照36㎡建筑面积结算。
(二)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起60日内,由本人按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流程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轮候。
八、搬迁期限和其他补偿
(一)搬迁期限:自领取征收补偿款之日起,房屋搬迁期限为15天。
(二)搬迁费(搬家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元计算,不足600元/次·户的,补足至600元/次·户。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
3.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均给予两次搬迁费。
4.机器设备拆装搬迁费用按照国家短途运输标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定的标准给予一次补偿。
5.征收市直管公房时,搬迁费(搬家费)按上述标准补偿给市直管公房承租人。
(三)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其他附属物补偿按《九江市房屋征收项目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表》执行(见附表)。
(五)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0元/㎡·月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60m2的,按60m2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2.选择产权调换,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不足60m2的,按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补足60m2。
临时安置费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公告规定的交房时间止。对申请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高层建筑安置小区、多层与高层混合安置小区不超过36个月。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即15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即2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安置还房后,按照10元/㎡·月的原始标准再发放1个月过渡费。
3.征收市直管公房时,临时安置费按直管公房房屋租金标准补偿给产权人,剩余部分补偿给承租人。
(六)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条件及标准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1.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营业面积评估总价值的4%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租金损失补偿
1.补助标准(一类地段):营业店面35元/㎡·月,生产用房25元/㎡·月,仓库、办公用房15元/㎡·月。
2. 给予6个月的租金损失补偿。
3.对被征收人给予租金损失补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九、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凡能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钥匙的,给予每户6000元的搬迁进度奖。
(二)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25%给予货币补偿安置补助。
十、补偿款支付方法
根据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开具领款凭证(银行存折),被征收人凭存折到征收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领取补偿款。
十一、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十二、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设施和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项目责任领导负责,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另行研究处理。
十五、本方案由浔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九江市房屋征收项目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表》
2023年5月22日
附表:
九江市房屋征收项目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表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
|
杂屋、简易屋及不足2.2米高度建筑物 |
M2 |
200 | |||
|
简易(木)棚 |
M2 |
50 | |||
|
猪栏 厕所 |
火砖 |
M2 |
150 | ||
|
土砖 |
M2 |
70 | |||
|
水泥晒场 |
M2 |
50 | |||
|
入户水泥小路 |
M2 |
150 | |||
|
院墙门斗 (按投影面积计算) |
砖木 |
M2 |
120 | ||
|
砖混 |
M2 |
160 | |||
|
女儿墙 |
M |
30 | |||
|
围墙 |
火砖 |
已外粉围墙 |
M |
130 | |
|
未粉眠砖墙 |
M |
120 | |||
|
未粉斗砖墙 |
M |
110 | |||
|
乱石(土砖) |
M |
80 | |||
|
粪窑 |
机砖、石 |
M2 |
50 | ||
|
土 |
M2 |
20 | |||
|
粪缸 |
个 |
30 | |||
|
牛栏 |
个 |
1000 | |||
|
水井 |
砖石砌(屯)、水塔 |
口 |
1200 | ||
|
土井、水箱 |
口 |
400 | |||
|
机井 |
口 |
2000 | |||
|
浆砌石方(挡土墙) |
立方米 |
220 | |||
|
砖基础 |
立方米 |
260 | |||
|
基础梁 |
立方米 |
500 | |||
|
架空层 |
60㎝以下 |
M2 |
80 | ||
|
60㎝以上 |
M2 |
100 | |||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
|
大灶 |
二口锅 |
个 |
500 | ||
|
小灶 |
一口锅 |
个 |
300 | ||
|
沼气池 |
座 |
1000 | |||
|
室外水池 |
个 |
100 | |||
|
浆砌下水道管(沟) |
M |
30 | |||
|
金属大门 |
个 |
500 | |||
|
电话 |
门 |
160 | |||
|
有线电视 |
户 |
120 | |||
|
空调拆装费 |
台 |
200 | |||
|
太阳能拆装费 |
套 |
300 | |||
|
庭
院
树
木 |
剑麻 |
棵 |
1 | ||
|
冬青 |
M2 |
5 | |||
|
树苗 |
棵 |
1 | |||
|
大毛竹 |
棵 |
10 | |||
|
规格 |
大 直径25cm以上 |
中 直径10—25cm |
小 直径10cm以下 | ||
|
樟树 |
300(元/棵) |
200(元/棵) |
60(元/棵) | ||
|
杂树 |
50 |
30 |
10 | ||
|
果树 |
200 |
100 |
10 | ||
|
风景树 |
100 |
50 |
10 | ||
|
棕树 |
40 |
20 |
10 | ||
|
杉树 |
40 |
25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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