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法规政策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2-2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1087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联导读: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 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江西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 省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等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基本原则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主、 属地管理、各方支持”的原则, 既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
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良好氛围,更要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
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 的改造方案,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到实处。
二 、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
人,负责统一意见、筹集资金、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 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加装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 负总责。
申请人可以推举 1 至 2 名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
作,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电梯企业、具 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或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 述工作。 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 加装电梯工作。
申请人作为建设主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三 、申请条件
九江市城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 依法申请加装电梯: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单一产权,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2.电梯加装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3.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4.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符合加装条件; 5.四层及以上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不含别墅 ) ;
6.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 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 意。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书面 同意。
四 、实施程序
( 一 ) 申请受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本单元相关业主作 为 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充分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对持不 同意见的业主应当做好协商调解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签订同意加装电梯项目协议 (协议书范本详见附件 1 ),并编制加 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应包括拟加装的电梯平面图、立面图、 效果图,加装电梯具体位置、尺寸及周边环境和绿化占用情况等 相关内容。
申请人将签署同意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初步方案,提交属 地社区居委会受理 ( 申请书范本详见附件 2 )。
( 二 ) 协议公示。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及初步方案应由加装电 梯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主要出入 口、小 区公 示栏等显著位置加以公示 (公示书范本详见附件 3 )。 自张贴第二 日起算,公示期满 7 天,期间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 委会盖章备案。
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相关人,在公示期内以实名 制书面反对意见递交至社区居委会的, 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协
调异议方与申请方的意见。调解成功的,双方签署书面调解协议书。
( 三 ) 现场勘察。街道 ( 乡镇 ) 或社区在协议公示完成并盖 章备案后,向县 ( 市、区 ) 住建部门提出现场勘察申请。县 ( 市、 区 ) 住建部门可组织相关部门和管线单位共同参加现场勘察并提 出意见。
( 四 ) 施工图设计。 申请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 当符合抗震、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标准、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
( 五 ) 联合审查。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加装 电梯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深化后,提交县 ( 市、 区 ) 住建部门组织 联合审查。 县 ( 市、 区 ) 住建部门应召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 理、城市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等相关 管线单位, 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方面的专家及相关业主代表 等进行联合审查 (管线单位若确实无法出席会议,应提前出具书 面勘查意见 ) 。 与会各相关部门应签署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 意 见表详见附件 4 ) , 明确是否同意项目方案。 当场无法确认意见 的,应当在会后 3 个工作日 内向县 ( 市、 区 ) 住建部门反馈书面 意见。县 ( 市、区 ) 住建部门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审查意见, 在 7 个工作日 内出具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联合审查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加装电梯项目 申请表;
2.加装电梯深化设计方案;
3.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4.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 ( 附单元楼道 口、公示栏 公示照片 ) ;
5.相关证明文件(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 ;
6.其他相关材料。
( 六 ) 项 目监督。 申请人在取得加装电梯项目通过联合审查 的会议纪要后,应向所在县 ( 市、 区 ) 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登记手续。 电梯施工单位应于现场施工前向所在县 ( 市、 区 ) 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电梯安装告知, 在安装告知接收后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 督检验。施工过程中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监督部门应对工程施工现场 进行监督,若发现施工存在不规范等安全问题,应及时记录并通 知 申请人、施工单位整改。
( 七 ) 竣工验收。 申请人对加装电梯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负总责,设计、施工和电梯安装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相应的安全责任和终身质量责任。
工程竣工后, 申请人应当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 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可以邀请所在社区参加。 县 ( 市、 区 ) 住建部门应当加强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竣工验收合格后,市中 心城区范围内 申请人应将项目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其他县 ( 市、 区 ) 项 目 申请人应将项目竣工资料移交属地城建档
案馆归档。
( 八 ) 运行维护。 申请人应当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 入使用后 30 日 内向所在县 ( 市、区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 企业或其他单位等,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 梯维护保养,鼓励购买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保险。 同时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使用运行的全过程 (包括日常 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 实施管理,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五 、职责分工
( 一 )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 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由市住建局、市 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 二 )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操作指南,制定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办法; 负责指导各县 ( 市、 区 ) 推进既有住 宅加装电梯工作。
市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设
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对电梯制造、安装、 改造、修 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手续办理工 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资金奖补办法。
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办法。
供电、供水、供气、 电信、 网通等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既有住 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管网 ( 线 ) 迁改、开户工作。
( 三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 ( 市、 区 ) 全面负责所属辖区 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工作, 同时将市直有关部门既有住 宅加装电梯的审批监管权限赋予县 ( 市、 区 ) 辖区内相应职能部 门。县 ( 市、 区 ) 辖区内相应职能部门应按照简化、便民、高效 的原则,结合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在简化审批、优化 服务方面的经验做法,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监管、 技术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各县 ( 市、 区 ) 政府应组织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 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 体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六 、资金筹措
按照 “谁受益,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 梯所需的资金由所有受益业主承担。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 一 ) 按比率分摊。 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 二 ) 提取住房公积金。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 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 三 )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的小区,经所在单元 (楼、栋 ) 全体受益业主表决同意的,可 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提取额度不超过首期交存额的 50%。
( 四 ) 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 ( 不包括财政拨款的 预算单位 ) 出资。
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 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七 、政策保障
( 一 ) 不得通过加装电梯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加 装电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体量 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 二 ) 既有住宅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用地红线内加装电 梯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 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三 ) 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受益业主共有,但 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调整各受益业主的分户产权面积。
( 四 ) 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补缴地价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费等其他费用。电网企业应免收( 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
( 五 ) 加装电梯涉及电信、供水、供电、供气、数字电视网
通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专 业经营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
( 六 ) 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 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加装的电梯应与周边的建筑风格 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超越既有建筑用地红线,不得 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占用消 防通道,不得破坏既有建筑结构,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 公共安全。
( 七 ) 市中心城区 ( 不含柴桑区 ) 行政辖区范围内四层及以 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给予 10 万元/台的奖励 补助,奖励补助资金由市、 区财政各承担 50%。其他县 ( 市、 区 ) 可参照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县 ( 市、 区 ) 自行承担。2019 年 市中心城区已加装的电梯按此标准补助。
本实施意见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搜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