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0-2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4934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浔阳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0-20 来源: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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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浔阳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明确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界定、归属、管理主体及职责,规范账目管理、使用程序与监督机制,杜绝公共收益被挪用、侵占,确保公共收益依法依规为全体业主服务,提升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核心界定:明确公共收益范围与归属

1. 收益来源:涵盖共有道路/场地停车收费、共有场地商业活动/设施投放收益、外墙/电梯广告位收入、共有文体设施/房屋租赁收益,以及共有设施设备回收残值、违约金、赔偿金及利息等其他收入,且需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的净收益。

2. 收益归属: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管理主体专户管理,不得挪用。

(二)主体划分:确定不同阶段管理主体与职责

1. 业委会成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人可代为管理并单独开户;无约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管理,或经业主同意后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未征得业主同意不得擅自经营共有部分。

2. 业委会成立后:以业委会为管理主体,开设专用账户,公共收益的经营、分配、使用需经业主共同决定,并在相关规则与合同中约定。

3. 特殊衔接:业委会中止或解散时,资料移交居(村)民委员会,由其代为管理;主体变更时,原管理主体需在10日内完成账目移交,逾期可申请公安机关协助。

4. 部门职责:区住建局将公共收益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业委会规范管理,监督收支公示与审计工作。

(三)规范管理:明确账目与使用要求

1. 账目管理

账户开设:物业服务人代管需按小区单独开户,账户名称标注“XX公司XX项目公共收益专户”;业委会管理需使用与备案名称一致的账户,不得用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开户。

记账与归集:前期物业阶段每半年提交收支明细至社区;业委会成立后自行记账并每半年报备;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收益需在每年1月底、7月底前存入专用账户,业委会自行管理收益按实际到账入账。

2. 使用规则

可使用情形:包括补充维修资金、共有部位/设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日常经费、相关人员报酬补贴、第三方服务费用、共有设施保险/体检费用、增设业主共用设施,以及经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费抵扣、其他用途等。

禁止列支情形:排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管线单位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人为损坏的修复费用,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等。

决策程序:业委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需报备社区并经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成立后,按合同与议事规则执行,且需提前报备预算、使用后提交决算报告。

(四)监督机制:建立多维度监管制度

1. 定期公示:管理主体每半年结算公共收益,每年7月底、1月底前在小区显著位置及区住建局线上平台公示收支表,公示期不少于30日,同时公示小区资产清单并更新信息,鼓励线上同步公示。

2. 备案制度:公示内容需同步报区住建局与社区备案,物业服务人使用公共收益前需提交支出报备单,经备案后按程序征询业主意见。

3. 抽查与审计:区住建局每半年抽查5%-10%物业服务企业收支备案情况,瞒报漏报依法处罚;业委会成立后可审计前期物业代管收益,业委会换届、相关人员离职或业主提议时需聘请专业机构审计,街道每年对问题小区开展审计,审计报告需公示不少于15日。

四、涉及范围

浔阳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管理,包括业委会成立前、成立后及特殊衔接阶段的公共收益界定、管理、使用与监督。

五、执行标准

公共收益需专户管理、单独记账,收支需按规定时限归集与公示,使用需遵循“业主共同决定”原则,禁止违规列支,监管部门需按职责开展抽查、审计与指导,确保每一笔公共收益都合规为业主服务。

六、注意事项

1.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挪用公共收益,违者将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公示账目、拖延移交资料的,将被降低信用等级并依法处罚。

3.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街道或区住建局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需在15日内核查处理。

七、关键词诠释

1. 公共收益: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获取,扣除法定成本后的净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2. 专用账户:管理主体为存放公共收益开设的独立账户,物业服务人代管需标注项目名称,业委会管理需与备案名称一致,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管。

3. 业主共同决定:涉及公共收益经营、分配、使用等重大事项时,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统一决策。

八、下一步工作咨询电话

0792-8136487  浔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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