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5-1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2597
[业委会专栏]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关联导读:
[业委会专栏]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我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工作,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特开设业主委员会专栏,普及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物管会)组建、履行职责相关法律知识,今天推出第二期,解读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形、业委会成立流程等相关问题。
第二期
一、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什么情形下需要召开业主大会?
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业委会成立的流程有哪些?
根据《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非新建物业,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根据《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审议并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重要事项,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什么情形下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
更多精彩内容,下期为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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