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应急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2-02-1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37867

浔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2-02-16 11:22浔阳区委区政府门户网站字号【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推动我区经济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及《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九江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以及《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防汛抗旱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1.4.2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汛抗旱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加强部门联动,分工协作。发生水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时,防汛办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先期处置工作。

1.4.4依法应对,科学调度。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坚持依法应对,广泛参与,专群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调度,服从全局。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其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区防指的组成

区防指由区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区领导分别任第一和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任副指挥长。区防指成员单位由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市交警一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商务局、区文新旅局、区机关事务中心、甘棠街道、湓浦街道、人民路街道、白水湖街道、金鸡坡街道、九江供电公司长虹中心、九江移动浔阳分公司、九江电信浔阳分公司、九江联通浔阳分公司、九江铁塔浔阳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防汛抗旱检查,督促整改防汛抗旱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本部门、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扎实有效;认真贯彻落实省防指、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防汛抗旱重大部署,执行区防指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2.3区防指职责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区防汛抗旱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组织指导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信息系统,负责依法发布全区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协调指导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4区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编制;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洪涝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洪涝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洪涝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承担防汛抗旱物资、资金的计划管理;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和船舶车辆的协调调度;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所属责任闸口和堤段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区防办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协调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信息预测预报预警信息。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编制实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本区自管的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据区防指授权实施权限范围内水工程防汛调度;负责收集水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防汛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水利行业水灾害防御组织指导,协调上级部门提供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收集提供农业旱情信息,并通报农业灾情预警信息;调查、统计农业灾情及损失;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承担台风防御期间本区自管的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提请区防指部署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灾救灾等重大行动任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区领导指示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协调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督促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查处。

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引导。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的水利工程修复,对防汛抗旱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负责协调做好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等项目的立项和申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教育系统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教育管理人员和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督促区管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建设工地等安全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水旱灾区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区城管局:协调做好城区排涝工作;组织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活动,做好防汛抗旱治安保卫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市交警一大队:负责汛期优先保障防汛车辆的通行,维护好抢险路段的交通秩序,情况紧急时实行交通管制。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全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区文新旅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定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旅游景区的防汛工作,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团队游客生命安全。

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做好防汛期间的公车用车等保障工作。

九江供电公司长虹中心:负责保障抗洪、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按防汛抗旱要求实施电力调度安全;负责水淹地区供电线路对车辆、行人的安全;负责维护本系统电力设施度汛安全。

移动浔阳分公司、九江电信浔阳分公司、九江联通浔阳分公司:负责保障所辖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防汛抗旱信息和调度命令、水旱灾害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并根据区防指要求,及时发布重大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在紧急情况下,调度架设通讯线路和应急通讯设备,保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联络畅通。

九江铁塔浔阳分公司:负责防汛期间浔阳区范围内,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家运营商无线通信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的抢修、维护,为防汛通信保障提供技术支撑。

甘棠、湓浦、人民路、白水湖、金鸡坡街道:各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所,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街道辖区的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由街道有关科室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应急办公室。

2.5 区防汛办职责

区防汛办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指导、推动、督导全区街道防汛指挥机构编制实施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负责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洪涝灾害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批复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洪涝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洪涝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洪涝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洪涝灾害信息的统计发布;负责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和调配建议;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指导蓄滞洪区的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防汛洪涝灾害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6 区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防指启动防汛(抗旱)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根据要求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7个应急小组;当启动防汛(抗旱)Ⅲ、Ⅳ级应急响应期间,视情况组成若干应急小组。

(1)指挥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等部门配合。负责与相关部门和街道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

(2)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3)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配合。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4)专家指导组: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协调上级部门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街道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洪涝灾害工作。

(5)灾评救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局、区民政局等部门配合。负责洪涝灾情统计;协助街道开展洪涝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助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6)督查检查组:由区纪委监委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查处意见。

(7)综合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市交警一大队、移动浔阳分公司、九江电信浔阳分公司、九江联通浔阳分公司、九江铁塔浔阳公司等部门配合。保障防指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各相关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工作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防汛的日常工作。

2.7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所,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由街道有关机构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街道应急办公室。

2.8区城区防汛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城区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防指)由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农水工作的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任副指挥长。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城区范围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城区防汛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统一调控城区水利工程的运行;负责防汛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负责区城防指成员单位防汛物资的组织、管理和调用;负责组织调配区城区防汛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

2.9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其他由防洪任务的重要工程、重点企业应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水旱灾害事件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洪涝台风干旱灾害事件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

3.1一般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本区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长江九江站水位达到20.50米(吴淞高程,下同)。

(3)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预报台风对我区有影响,我区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低压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并可能持续。

(4)当长江干堤出现较大险情。

(5)城市供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3.2较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本区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长江九江站水位达到21.00米。

(3)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预报台风对我区影响较大,我区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低压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并可能持续。

(4)当长江干堤出现重大险情。

(5)当城区发生中度干旱,城市供水受到较大影响。

3.3重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本区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长江九江站水位达到21.50米。

(3)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台风对我区影响重大,我区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低压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并可能持续。

(4)当城区发生重度干旱,城市供水受到严重影响。

3.4特别重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大事件:

(1)本区24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5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长江九江站水位达到22.00米。

(3)气象部门发布紧急警报,预报台风对我市影响严重,我区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低压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并可能持续。

(4)当长江干堤可能发生决口。

(5)当城区发生极度干旱,城市供水受到极大影响。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监测与检(巡)查

4.1.1灾害监测:区防办负责对接市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台风、洪水、干旱、山洪灾害等监测、预测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灾害实时信息、预测预报成果及灾害监测资料。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并将监测、预测、预报信息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在非常抗旱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4.1.2防汛检查。防汛检查分汛前、汛期、汛后,重点是汛前检查。检查组织形式可分级、分部门、分单位进行,根据不同防汛阶段和重点开展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一是组织检查。区防指应当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抗旱工程安全、防洪抗旱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存在防汛抗旱安全问题的,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旱工作。检查的目的是促进隐患和问题得以排除和解决,保证防洪抗旱设施正常发挥作用。区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二是开展自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进行防汛自查,并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将影响防洪抗旱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上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分部门检查:主要是有防汛任务的部门自查,如水利、自然资源、应急、交通、住建、供电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程特点组织本系统内防汛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保证本系统有效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

分单位检查:有承担防汛任务单位要进行自查,如湖泊、泵站等管理单位,要详细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保证本单位有效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

4.1.3工程巡查。

泵站、堤防和其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严格落实巡查制度和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2预防预警信息。

4.2.1气象水文信息。

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沟通,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预警,通知有关街道及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湖发生洪水时,区防汛办要密切关注水文部门预测,为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2.2堤防工程信息。①当江湖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和堤防安全责任人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第一时间报上级防指,在1小时内应将初步核实基本情况报区防指。②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和堤防安全责任人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抢险决策。                                              

4.2.3 洪涝灾情信息。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洪涝灾情发生后,农业农村水利、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上级防指,在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3 预警信息发布。

4.3.1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无偿、规范统一,手段多样、快速传播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辖区内洪涝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发展情况,负责审签相关预警信息的发布,同时报送防汛指挥机构,由区防汛办统一对外发布;有关成员单位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报防汛指挥机构,送达区防汛办统一对外发布。

4.3.2洪涝灾害预警级别及标准。预警级别按全区雨情、水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戒备级、防御级、紧急防御级和非常防御级,四个级别预警,对应颜色标识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蓝色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一般水旱灾害事件。

黄色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较大水旱灾害事件。

橙色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水旱灾害事件。

红色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特别重大水旱灾害事件。

4.3.3洪涝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送方式。

面向社会公众发送。区应急、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分别通过电信部门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部门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众发送。信息发送的频次和时点由各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确定,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必须满足信息发送需要;

面向各级各类责任人发送。各部门(单位)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向各级各类责任人直接发送预警信息。发送的频次和时点,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确定。

面向各级防指及其成员单位发送。由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现有程序和要求进行发送。

上述以外其他情况发送。由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需要,按照各自规定进行发送。

4.4预警预防行动。

4.4.1预防预警准备。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内涝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街道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城市防洪预案和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及泵站病险部位,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在江河、湖泊、滩涂、人工水道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4.4.2实时降雨预警。

(1)加强实时降雨监测,及时报告降雨的实测情况及可能影响程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收到暴雨预警信号或强降雨信息后,应及时向相关区域示警。

(2)预警信息发送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值守,并按相应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和处置,密切监视河流和天气变化情况,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预警,做好危险区域群众转移疏散的准备工作。

4.4.3江河洪水预警。

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应根据水文部门提供的洪水预报,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4.4.4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撤离人员、转移财产。

4.4.5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2)区防汛办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各防汛指挥所,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3)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区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

4.4.6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1)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话、短信、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出预警,有关街道要做好群众转移的相关工作。

(2)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如遇强降雨,值班人员要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密观测、加强巡查。凡可能遭受水利工程险情威胁的地方,有关街道、村、组和相关单位向受威胁区域的群众示警,并做好群众转移的相关工作,同时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按预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4.5防汛抗旱指挥决策系统。

要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立区、街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和重点防洪工程、重要水情监视点图像监视系统;建立完善集洪涝灾害信息发布、水雨情信息发布、洪水预报、河道洪水演进、灾害评估为一体的防汛抗旱决策指挥平台,对防汛抗旱中的水情、雨情、工情、灾情、防汛抗旱行动等实时信息进行管理和发布。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洪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根据不同等级洪涝灾害事件或省、市要求,及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发布。

(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

(3)水利、防洪工程由所属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区防指直接调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洪涝灾害发生后,由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向街道办事处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并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立即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5.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区防指副指挥长审定,分别报区防指常务、第一副指挥长批准,由区防指发布;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区防指第一或常务副指挥长审定,报区防指指挥长批准,由区防指发布。

5.3 IV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一般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相关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作出部署,区防指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相关街道防指根据汛(旱)情的需要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区防指视情况会商,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会商情况报区防指指挥长,通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派出由应急、水利、城管、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区防指工作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网络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5.4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较大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相关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第一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作出部署,区防指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相关街道防指根据汛(旱)情的需要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区防指每3日会商一次,由区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会商情况报区防指指挥长,通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若干区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区防指工作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网络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办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5.5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重大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相关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作出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街道全部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区防指每2日会商一次,由区防指指挥长或第一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及街道参加,并将会商情况通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7个区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视情请求指导与支援;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网络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救灾工作。

(4)受灾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办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5.6 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特别重大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作出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街道防指全部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区防指每日会商一次,由区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全体成员单位及街道参加,并将会商情况上报区委主要领导,通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7个区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视情请求指导与支援;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网络中心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办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5.7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7.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启动泵站抢排,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各级防汛抢险队伍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2)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指派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责任段驻堤值守。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7.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街道须组织劳力清除行洪沟渠的淤堵,保持沟渠畅通;受涝区内相关排涝工程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排涝,必要时要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

(2)当出现渍涝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当出现渍涝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易涝区域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城管部门负责现场督促指导排涝抢险,水闸、排水管网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涝(污)、水闸及相关设施的运行监护;教育部门负责区属学校人员转移,公安部门负责城市治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排涝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通信畅通;区城管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组成机动排涝队伍,武警部队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4)转移受内涝威胁的区域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5)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5.7.3台风灾害。

(1)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①区防指接收气象部门台风(含热带低压、热带风暴)预报消息后,向公众发布。

②应急、水利、城管、住建、教体、民政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工作。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①根据气象部门台风警报进行紧急部署,各部门(单位)立即落实各项台风防御措施,各级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上岗履职。

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区域组织力量加强巡查排查,对危险区域、薄弱环节、重点防御对象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区域群众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③新闻部门要及时刊载和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①根据气象部门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区的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降雨区域的警报进行紧急部署,各部门(单位)立即落实各项台风防御措施,各级防汛责任人坚守岗位,防汛指挥机构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到岗到位,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

对可能严重影响我区的台风,区政府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②台风可能影响的受淹地区要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提前做好人员、物资转移。必要时可申请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

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水库、涵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

④新闻部门要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刊载和播放。

5.7.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可能受威胁区域发布警报。一旦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区防指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区防指指挥长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必要时可申请部队、武警参加突击抢险。

5.7.5长江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当水位达到22.5米以上时,全力防守力保长江大堤,确保沿岸防洪安全。

若长江大堤溃决,在全力组织溃口抢堵的同时,一方面做好人员与财产的紧急转移工作,另一方面视不同溃决地点,沿高地抢筑隔堤拦阻洪水,尽力减少受淹面积。

5.8信息报送和处理。

5.8.1信息报送。

(1)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原则上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一时难以处理,需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帮助、指导处理的,应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方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4)当洪涝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县区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县区通报,并向市防指报告。当区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5)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8.2信息处理。

(1)本级防汛抗旱一般信息由防汛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汛办负责督办。

(2)凡经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情、工程抢险等信息,有关部门和街道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9指挥和调度。

(1)出现一般洪涝灾害后,区、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区、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处理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当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区防指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区人民政府调集各种储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需要请求市防指派出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成立前线指挥部。

5.10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区、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2)区、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区、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等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组织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险情时,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11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配备救生器材。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事发地街道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转移群众,并保证基本生活。避难场所可以选择地势较高广场、空旷地搭帐篷或临时借用有关办公场所、招待所及学校。

(4)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街道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5)出现洪涝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区域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街道应组织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12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3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13.1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防汛抗旱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统一向社会发布。

(5)区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区防汛办会同区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6)当发生大范围流域性降水,长江九江段发生超警戒水位,暴雨引发渍涝造成严重影响,区防指统一发布汛情通报.

(7)街道相关信息由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5.13.2新闻报道。

(1)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适度把握、内外有别的原则。

(2)区委宣传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统一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3)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区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各街道的工作部署和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消防指战员、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奋勇抗洪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等。

5.14应急响应调整与结束。

5.14.1应急响应调整。当洪涝台风灾害与水利工程险情发生变化时,区防指应对照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适时调整(降低或提高)响应等级。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后,原响应级别自动转入新调整的应急响应级别。

5.14.5应急响应结束。

(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3)防汛应急处理中形成的临时设施,应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应加固或恢复; 

(4)依照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街道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提供单位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确保信息畅通。

(3)出现洪涝灾害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通讯联络机制,每年汛前必须更新防汛抗旱通讯录。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联系方式,并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要求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抗旱物资、设备、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救灾急需。

6.3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部队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6.4 供电保障。

区发改、工信、供电等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灾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住建局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积极协调市交通局做好车辆储备,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交警一大队负责维护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疾病防治所需医药、器材保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开展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7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8 物资保障。

6.8.1 物资储备。

(1)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2)区级储备。区防指设立防汛抗旱物资仓库,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储备品种主要包括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用于抗旱的水泵、发电设备等。

(3)街道储备。各街道应结合抗洪抗旱的需要,集中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并在圩堤、泵站、涵闸等水工程现场按要求储备防汛应急抢险物料。

(4)社会自筹。防汛任务繁重的街道和驻守单位,按具体任务要求,组织有防洪任务的单位储备一定数量的草袋、编织袋、砂石料等物资,抗洪急需时集中调配,统一使用。

6.8.2 物资调拨。

(1)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区级储备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防洪抢险和抗旱救灾急需。

(2)物资调拨程序:先调用抢险救灾地点附近的储备物资,如不能保证需要,则由所在街道防指向区防指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物资支援;区级储备物资调拨由区防汛办报请区防指领导批准后下达调令;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申请批准调拨,随后补办手续;

申请内容包括物资支援的用途和所需支援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区级物资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区防汛办反馈调拨情况;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区级储备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由区防指向市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3)抢险救灾结束后,区防指直接调用的区级防汛物资,由区防汛办按有关规定及时召回入库、办理核销或进行补充。

(4)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6.9 资金保障。

(1)防汛抗旱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区财政从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工作。

(2)防汛抗旱资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中央安排的特大防汛补助费、特大抗旱补助费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资金;省财政安排的省级防汛经费、省级抗旱经费和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资金;市、区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街道和群众自筹的防汛抗旱经费;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汛抗旱事业。

(3)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

(4)区财政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5)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6.10救灾场所保障。

(1)各街道应根据防汛预案,落实公共避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避灾安置场所。

(2)各类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抗旱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公共避灾安置场所。

6.11社会动员保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编发《汛情通报》,定期和不定期在新闻媒体发布防汛信息,加强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区重建工作。

(4)要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12技术保障。

(1)建立区防汛远程视频会商系统。

(2)加强区防汛抗旱决策系统管理维护,保证水情、雨情、工程蓄水、气象等防汛信息及时准确,为研判会商、指挥调度和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3)完善区级洪涝灾害预警系统及其数据库,为防汛决策提供支持。

(4)强化洪涝灾情信息服务系统的规范运用,建立洪旱灾预测及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5)建立防汛物资及抢险、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6.13宣传、培训和演练。

6.13.1宣传。

(1)建立新闻媒体联络机制,及时、全面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报道,营造全民参与防灾抗灾的社会氛围;

(2)广泛开展水旱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防灾减灾日、法制宣传日等契机,重点走进社区、学校、农户,加强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加强防灾减灾非工程措施建设,在重点地区、重要设施、明显位置设立警示牌、宣传栏、广告牌等,宣传防灾减灾相关知识和措施。

6.13.2培训。

(1)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任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确保实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

6.13.3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7善后工作

水旱灾害发生后,区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救灾。

(1)发生重大灾情时,区人民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4)街道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生活环境。

7.2 防汛物料补充。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品种和数量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3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市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水旱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5.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

7.5.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设,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以利于进一步做好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1.1名词术语定义。

(1)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量划分如下:

降水强度等级划分

单位:毫米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

暴雨

日降

雨量

H<10

10≤H<25

25≤H<50

50≤H<100

100≤H<250

H≥250

(2)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汛限水位和洪峰水位。水位采用吴松高程系统。

①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②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③洪峰水位:每一次洪水过程中,都有一个最高水位,这个最高水位即为洪峰水位。

(3)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①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②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③重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④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4)渍涝灾害:由于降水过多,导致土壤过度浸泡或地面受淹而造成的一种自然灾害。渍害指由于地面排水和土壤透水能力不强,使土壤过度浸泡而导致植物的损害、死亡和严重减产;涝灾指由于降雨积水和地面受淹导致的直接灾害。

(5)水库、堤防险情划分表如下:

水库、堤防险情划分表

序号

险情

种类

出险

部位

险情等级

重大险情

较大险情

一般险情

1

渗漏

水库、堤防

渗水浑浊,出逸点高,且集中。

渗水略有浑浊,出逸点较高。

渗水较少且清,出逸点不高。

2

漏洞

水库、堤防

漏水量大,浑浊度高。

漏清水量较少,浑浊度较低。

漏清水量少,清水。

3

塌坑

水库、堤防

与渗水漏洞有关或坍塌持续发展,体积大。

有渗漏情况,坍塌不发展或坍塌体积较小。

无渗漏,坍塌体积较小不发展。

4

裂缝

水库、堤防

贯穿性横向裂缝或滑坡裂缝。

未贯穿性横向裂缝或不均匀沉陷裂缝。

纵向裂缝或面积较大龟纹裂缝。

5

滑坡

水库、堤防

大面积深层滑坡。

较大面积浅层滑坡。

小范围浅层滑坡。

6

风浪

淘刷

大坝护坡

坝前护坡被风浪冲刷淘空,严重坍塌。

坝前护坡局部被风浪冲刷淘空,形成坍塌。

坝前护坡被风浪冲刷,出现冲坑。

7

输、泄水建筑物部位渗漏

输、泄水建筑物

输、泄水建筑物出现漏洞。

输、泄水建筑物下游出现渗漏,略有浑水。

输、泄水建筑物下游漏少量清水。

8

输、泄水建筑物破坏

输、泄水建筑物

输、泄水建筑物发生位移、失稳、倒塌。

输、泄水建筑物出现裂缝,较宽。

输、泄水建筑物出现裂缝,较窄。

9

闸门及启闭机破坏

闸门及启闭机

闸门严重变形损坏,启闭失灵。

闸门变形,尚能启闭。

启闭机破坏或钢丝绳断裂。

10

决口

水库、堤防

各种形式决口。



11

漫溢

水库、堤防

水面漫顶。



12

洪水

水库、堤防

超校核标准洪水

超设计标准洪水,但未达到校核标准洪水。

设计标准以下洪水。

(6)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农业干旱等级标准如下:

农业干旱指标与农业干旱等级关系对照表

干旱

等级

降水距平百分率(%)

水库蓄水量距平百分比(%)

蒸发与降水比

连续无雨日数(天)

作物受旱面积百分率(%)

人畜饮水困难率(%)

轻度干旱

-20—30

-10—30

1.40-2.50

10~20

<30

10-20

中度干旱

-31—50

-31—50

2.51-3.00

21~30

31-50

21-40

严重干旱

-51—80

-51—80

3.01-3.50

31~45

51-80

41-60

特大干旱

<-80

<-80

3.51以上

>45

>80

>60

①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②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21%--40%。

③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41%--60%。

④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高于60%。

(7)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城市干旱缺水等级标准如下:

城市干旱缺水等级标准

干旱指标

缺水率(%)

轻度

5-10

中度

11-20

重度

20-30

极度

大于30

①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②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③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④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2名词术语解释。

(1)紧急防汛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雍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3)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4)旱灾:土壤水分不足,不能满足农作物生长的需要造成较大的减产或绝收,城镇生活用水短缺。

(5)防旱抗旱:通过采取兴修水利、合理调度水资源、节约用水、人工增雨等人为措施,防止干旱影响,减少干旱损失。

(6)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牵头制订,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制定防汛工作预案。防汛工程主管部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也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防汛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防指汇总,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省、市、区对防汛纪律等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未经许可 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