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法规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2-2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0462
九医保字〔2025〕26号《九江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
关联导读: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引导和促进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自觉守法,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现将《九江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适用程序
(一)主动告知当事人适用“减免罚清单”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执法办案中,认为违法行为属于“减免罚清单”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指导,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减免罚清单”的具体要求,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
(二)适用“免罚清单”不予立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立案前经核查,认为适用“免罚清单”达不到立案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确保有据可查,并做好不予行政处罚的过程记录、资料整理及归档等工作。
(三)立案后适用“免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立案后,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适用“免罚清单”情形的,应当按照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程序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免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处理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二、准确把握适用条件
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精神,准确理解行政处罚的性质、功能和作用,对列入“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时应当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认定,不得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本清单未尽事项以《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为准。
三、加强工作督促检查
实施减免罚清单制度,是贯彻落实服务型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严格规范实施减免罚清单制度,既要防止逐利式执法,滥施行政处罚,也要防止当罚不罚,确保过罚相当。要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积极推动减免罚清单制度全面、准确落实。对不执行减免罚清单、乱执行减免罚清单放任违法等破坏基金安全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1.九江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
2.九江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
3.九江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从轻处罚清单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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