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法规政策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2-3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5875

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31 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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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0月13日


江西省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申请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临床或中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二)已注册1个执业范围,从事神经内科、儿科等临床专业的医师优先;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临床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第一项条件,或符合第二、三项条件并取得省级考核合格证书;

2.中医类别医师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中加注条件;

3.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895号)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

(四)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办理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流程如下:

(一)医师向所在执业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执业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附条件注册执业范围,并提交变更执业范围所需相关材料。

(二)原注册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为临床类别医师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后加注“精神卫生专业”,中医类别医师加注“(精神)”字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系统。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加强对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的管理,确保其在精神(心理)科门诊、病房等工作时长及工作量达标;对未实际开展工作或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无论是否申请重新注册)的医师,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其加注执业范围。

(二)综合工作需求和个人意愿,鼓励医师申请全职转岗精神(心理)科并办理变更注册;对未全职转岗的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鼓励在原岗位开展相关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

(三)加强医疗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质量控制要求,强化医务人员培养培训,确保精神科以及其他临床科室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  医师职责

(一)遵守精神卫生诊疗规范,依法执业。

(二)晋升职称时可自主选择原注册专业或精神卫生专业申报。

(三)麻精药品处方权按《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限制性规定

(一)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原则上不得注册第三个执业范围。

(二)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第二项条件的,按原文件执行。

(三)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的,须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注册,逾期培训合格证书失效且不予注册;既往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未及时完成注册的,需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注册,逾期培训合格证书失效且不予注册。在省外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暂未注册的,需在入职我省医疗机构后6个月内完成注册,逾期不予注册。

(四)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导致培训合格证书失效不予注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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