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0-1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5376
浔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关联导读:
浔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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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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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 |
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且超过校验期6个月内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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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首次发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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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首次发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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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补办校验手续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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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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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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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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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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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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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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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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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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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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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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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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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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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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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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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投诉管理混乱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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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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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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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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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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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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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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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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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并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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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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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学校教室各列课桌间纵向宽度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减轻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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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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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技术开展脱毛、水光针等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医疗美容项目。 |
首次发现,态度积极配合,回访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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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医师使用医疗技术开展脱毛、水光针等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医疗美容项目。 |
首次发现,态度积极配合,回访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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