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7-3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4042
浔阳区卫健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关联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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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卫健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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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执行依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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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卫生监督管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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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卫生监督管理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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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消毒管理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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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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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
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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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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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传染病防治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
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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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学校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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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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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口计生于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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