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璇星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9-30 17:00 来源:本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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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9-3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4951
  • 责任部门: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浔环罚〔20251

当事人名称/姓名:湖北天璇星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舒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421182MA487YDG6D

地址/住址:武穴市河街特1号

2025年8月29日21点30分,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辖区内开展夜间环境监管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租赁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桥梁车间(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公司员工在钢结构焊接作业时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一般工业废气。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5年8月29日、2025年9月1日现场照片及视频;2.2025年9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5年9月5日湖北天璇星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在九江项目负责人刘险峰的调查询问笔录;4.厂房租赁合同等证据。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浔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收到你公司的《生态环境处罚减免申请书》,未要求举行听证,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1、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整改,并配合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近一年来,公司营业收入下降31%,净利润亏损52万元,若全额缴纳罚款,将会进一步加剧公司资金困难,可能导致停产停业。

经调查,你公司属首次违反该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了整改,你公司进行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且承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清楚,按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规定,我局经案审会讨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章第一五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一般工业废气,处罚幅度(A/10≤A≤20”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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