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环境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7-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6665

九江市浔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7-29 来源: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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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浔环罚〔20241

当事人名称:九江市浔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小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63844493K

地址:九江市濂溪区濂溪大道213号国豪美庐湾11栋102室

我局于2024528日对你公司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与最美长江岸线生态景观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方上海诸宝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擅自安排工人对路口两侧围墙格栅进行喷涂作业,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造成VOC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8日现场照片及视频;2.2024年5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4年5月29日九江市浔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柯勇的调查询问笔录;4.涂料采购票据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浔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你公司的《关于最美长江岸线生态景观工程项目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1、 非主观故意造成废气排放。2、该项目是与最美长江岸线生态景观工程项目合作,希望能够为九江市的生态环境及长江岸线景观做出一份贡献。3、企业经营困难,罚款巨大,可能导致无法发出工资。希望能给予减少或免予处罚。

经调查,你公司属首次违反该环境违法行为,并已及时进行整改,且你公司进行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清楚,但按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要求,我局经案审会讨论给予减少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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