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环境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9-0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5174
九江乌石矶粮油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九江国家粮食储备库)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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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浔环罚字〔2023〕3号
九江乌石矶粮油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九江国家粮食储备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71355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夏付祥
九江市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程诚、罗刚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9日对你单位项目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中粮粮油工业(九江)有限公司九江国家粮食储备库码头装卸工艺改造项目(项目统一代码:2020-360402-13-03-053722,备案总投资额:2518.8万元)自2020年12月15日通过了九江市濂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审批后,于2021年10月11日开工建设,2023年3月1日完工,该项目一直未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即已进行了升级改造并投入运营使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现场勘察笔录》(2023年6月9日,江国兴);《现场执法照片》(2023年6月9日,江国兴);《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2日,江国兴;2023年6月16日,何坚);《调查询问笔录(补充)》(2023年7月14日,江国兴、何坚)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4日和2023年8月16日分别送达《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九环责改〔2023〕19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浔环罚告字〔2023〕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七章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告知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7520.00元,同时告知相关权利。
在告知期限内,你单位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三期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为2150万元,投资总额并非项目的备案金额;你单位经营困难,为九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等原因希望减免或免于处罚。
经调查,现你单位三期项目已经完工,且结合九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的调查情况,可以认定2150万元为实际项目投资总额。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没有造成恶劣环境污染,且你单位经营举步维艰,仅仅靠码头租金维系员工工资发放。同时,你单位已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守法承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经本机关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你单位免予处罚不予采纳,考虑你单位属民生工程且积极整改,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守法承诺。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一致同意给予你单位罚款43万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4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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