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环境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2-0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0730

江西浔蒲防腐保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2-08 来源: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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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浔环罚字〔20231


江西浔蒲防腐保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8R9LH4W

住所:九江市柴桑区狮子街道鸡岭村服务楼104

法定代表人:闫明雨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1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人在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从事预制钢喷砂喷漆作业,未按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造成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31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浔环罚告字[2023]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告知你公司拟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48000.00),并告知相关权利。在告知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202327日我局召开案审会,经与会委员集体讨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江西省环境保护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细化第一项;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之一的,处2万—5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4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缴纳罚款按“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要求办理。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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