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环境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6-2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169328
江西春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联导读: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浔环罚字〔2022〕2号
江西春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949B311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新5区27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付春友
江西春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案,我局(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拍卖方式获得江西金旺达石化有限公司(破产)厂区内(地址:浔阳区城东工业基地3号园)所有机器设备及办公设备,并负责所拍标的拆除工程项目。2022年5月13日现场检查相关危废台账记录,厂区内应有33袋危险废物(废惰性瓷球),检查时只有9袋,24袋废惰性瓷球已经不在厂区范围内,该24袋危险废物(废惰性瓷球)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出厂。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相关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27日对你公司下达了《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九浔环罚告字[2022]1号),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于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经2022年6月22日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2022年第三次行政执法案审会讨论,会议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14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92-8550181
邮编:332000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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