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环境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3-1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62236

南昌水业集团思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03-16 来源: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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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浔环罚字〔2022〕1号

  

南昌水业集团思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27669101M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65号东方广场A座1单元6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鑫

南昌水业集团思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传(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虚假在线监测运维记录案,我局(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系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的在线运维单位,检查发现,你公司原始在线监测运维记录(《日常巡检表》1-21页)与上传至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异常报警的说明不一致。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日常巡查表》、相关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31日对你公司下达了《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九浔环罚告字[2021]9号),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于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察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监督检查机构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江西省环境保护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细化为第四项“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情节一般的,处10万—15万元罚款”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经2022年3月15日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2022年第一次行政执法案审会讨论,会议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92-8550181

邮编:332000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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