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环境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2-3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1-627862
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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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浔环罚字〔2021〕5号
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126405593
住所:河南省长垣市建设路北段4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希让
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在未密闭空间且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露天刷漆(环氧厚浆漆)作业,造成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一案,我局(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1月22日与2021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承接的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基地钢梁油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均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员工在未密闭空间且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露天刷漆(环氧厚浆漆)作业,造成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下达了《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九浔环罚告字[2021]6号),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于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根据上述规定,经2021年12月22日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四次行政执法案审会讨论,会议决定:
1、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9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92-8550181
邮编:332000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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