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法规政策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0-1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6304
关于推广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的通知
关联导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市、区有关推广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打造新时代“第一等”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九江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九江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九营商〔2022)1号)和浔阳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浔阳区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浔营商〔2022〕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常态化
(一)在全区范围严格执行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每月1-20日期间为企业“安静生产期”,除特殊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准入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二)特殊情形主要是指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和国家、省、市、区确定的紧急专项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因办理行政许可、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情形。主要包括:
1.根据国家、省、市、区统一部署,需要在特定时间或者重大敏感节点完成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2.涉及重点监管污染源、事关群众生命安全的特种设备、食品药品、消防、危化品、建筑施工等安全问题,需要现场检查;
3.遇突发性安全事故、卫生健康流行疾病或疫情防控等需要处置;
4.较大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现场督促检查;
5.涉及偷逃抗骗税及风险应对的税务检查等情形需要现场检查;
6.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需要调查取证;
7.其他确需到现场检查的情形。
(三)上级对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日常行政执法检查规范化
(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之外无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执行九江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的意见》(九法府建办发〔2021)5号),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扰企,严禁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检查过程中,要尊重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陪同,真正实现企业无事不受扰、办事不求人。
(二)坚持“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执法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分类监管的要求,梳理出经营行为良好的企业名单。对名单上的企业原则上不到现场检查,确需到现场检查的,尽量避开企业“安静生产期”。
(三)创新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行政执法检查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四)大力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我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大幅度提高联合检查数,做到“应联尽联”,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五)充分发挥行政检查监测点作用。要强化与检查监测点企业衔接沟通,不断完善行政检查监测点台账、宣传、信息互通、统计分析、动态调整等相关配套机制,确保监测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真正实现“一次检查、双向监督”。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街道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街道、本部门推广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把落实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加强工作统筹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街道各部门应细化落实企业“安静生产期”措施,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微博、微信、抖音等媒介,加强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宣传,提高企业和群众知晓率。
(三)强化监督考核。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各街道各部门落实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
浔阳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浔阳区司法局 浔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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