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8-1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4293
公司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九江志永贸易有限公司)
关联导读:
九江志永贸易有限公司 :
你公司于2024年7月2日核准的简易注销登记,我局经调查,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规定,决定依职权撤销简易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浔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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