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市场监管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2-0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5472
浔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探店”类短视频广告的提醒告诫书
关联导读:
全区各广告主(市场主体)、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进一步规范探店视频、科普、测评、软文等形式的互联网广告活动(简称短视频广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发布广告性质的“探店视频”等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其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短视频,属于广告活动,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三、短视频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含有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违法违规用语。
四、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禁止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五、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
六、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化妆品、美容等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八、短视频广告中的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违法发布食品、餐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短视频广告,广告主、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等活动主体分别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请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真遵守。同时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如发现广告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举报,通过全社会的参与,共同营造健康的广告市场环境。
九江市浔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搜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