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法规政策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3-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1908

浔阳区民政局 浔阳区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3-29 来源: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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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增进民生福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4〕4号)、《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九民字〔2024〕16号)文件精神,2024年度继续提高浔阳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将城乡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达到93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达到605元。

    2.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城镇特困人员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 

    3.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375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维持不变,每人每月100元。

    4.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同步低保标准,2024年达到每人每月935元。

    5.提高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90元,达到每人每月1650元。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

    二、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强化资金保障。从2019年起,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92号)精神,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提标部分,省与设区市、县(市、区)不再按固定比例分担,由省财政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补助。区财政部门将通盘测算年度资金,完成本级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兜底配套任务,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40号)执行。

    (二)坚持分类施保。低保金可以根据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放。常补对象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全额救助,非常补对象实行差额救助。街道办事处在区民政部门指导下,依据《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开展家庭收入评估、财产评估和支出评估,核算救助标准,维护区域内救助公平。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80元。

    (三)明确到位时间。保障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提标提补资金必须于6月10日前落实到位,并从1月份开始补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一卡通”线上发放,确保安全有效运行。遇节假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要做好资金预拨工作,确保救助补助资金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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