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法规政策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1-1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15100

九江市浔阳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2-01-17 来源: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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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九发〔2018〕13 号)、《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办发〔2018〕5 号)等文件精神,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加强社区建设,打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班子专职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以下简称“两委”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坚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致力于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升社区组织工作效率,促进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四条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区域化党建工作,整合区域党群资源和组织力量,推动驻社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落实基层党建工作重点项目。

(四)依法组织基层自治,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务。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对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及基层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按照岗位分工,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办理社区公共服务事项。

(八)完成街道办事处或相关单位委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任职条件

第五条岗位设置

(一)社区两委成员。城乡社区两委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原则上每个社区管辖范围在1000-3000户,设置5个岗位职数。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两委”成员配备后,社区工作者仍不满职数设置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补充配备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的选配

社区工作者的选配分为选任、选举和招聘三类。

(一)社区党组织班子专职成员的选任。社区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委员的选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指派,社区党组织每届任期5年,其下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由社区居民、户代表或社区居民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经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招聘产生。

社区工作者空岗数量超过20人(含20人),由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启动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七条 社区志愿工作者

社区工作者出现空岗,由各街道办事处向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可补充相应数量的社区志愿工作者,临时协助社区“两委”开展工作,原则上时限不超过一年。社区志愿工作者应当从本街道辖区具有大专文化、年龄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心社区工作的居民中招募。社区志愿工作者只享受生活补贴费,由街道办事处参照社区工作者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社区志愿工作者相关管理参照社区工作者执行。社区志愿工作者参加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考试通过后,可应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四章  待遇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享有政府给予的工作报酬、社会保险等基本待遇。

(一)工作报酬: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全面落实社区工作者报酬待遇,并根据浔阳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实行逐步递增。

(二)社会保险: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社区工作者在岗时享受社会保险财政补助待遇,离职后,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财政补助待遇。

第五章   辞职、免职(罢免)、解聘(辞退)

第九条辞职

社区党组织成员如需辞职,本人应在辞职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党工委提出辞职申请,街道党工委应当在7日之内作出回复处理。

社区居委会成员如需辞职,应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社区专职工作者如需辞职,本人应在辞职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辞职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日之内作出回复处理。

社区工作者辞职应及时公布,并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条免职(罢免)

对于选任、选举的社区“两委”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有关程序免职(罢免):

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退出情形;

2.国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

3.参加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时,个人作出辞职承诺的退出情形;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5.出现重大工作过失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6.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解聘(辞退)

对于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聘(辞退):

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5.国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的;

6.社区专职工作者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社区工作者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由区财政局每月按照核准人员数量标准拨付至各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发放。

第十三条新进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新进社区工作者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发放工资报酬,享受社会保险。

新进社区工作者试用期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予以聘用:

1.隐瞒、篡改个人基本情况的;

2.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群众反映较差的;

3.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建立档案,并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应按个人总结、个人述职、党员群众民主评议、考核委员会评定等次等程序进行。考核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组织、纪监委、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管理工作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按照分层分类原则,定期安排社区工作者轮岗交流、实践锻炼和教育培训,提高其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居民能力。

第十八条探索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专业技能、公益创投等培训,以及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等岗位自学考试,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第八章  激励和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畅通社区工作者进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通道,推荐优秀社区工作者参加相关考试。

第二十条  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荐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二十一条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社区工作者中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展现广大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和完善所属社区工作者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关于规范社区(村)两委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暂行办法》(浔字〔2013〕4号)文件即行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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