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社会救助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9-0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0935

浔阳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办事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5-09-01 来源: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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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一、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对持有本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低保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人户分离”且在实际居住地满一年的,可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是居住在省外的除外。申请人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委托(社区)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手续,并自觉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以电子授权为主、纸质授权为辅,若无特殊情况,一律采取电子授权。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无虚报、隐瞒、伪造。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如实申明。

申请人所需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等;

2.《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无法进行电子授权需提供);

(二)受理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街道办事处及时受理,上传相关材料,通过“数字民政”系统核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受理申请成功的次日起3—5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调查分析、评价估量。

1.初审及公示。在街道办事处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7天。

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在自收到信息核对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向街道办事处反馈评估结果核查报告。

3.民主评议。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街道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民主评议。

(三)审核确认

1.审核确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并在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审核确认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2.审核确认公示。对确认给予最低低保的家庭,街道和村居委会应当在固定的政务、村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的网络平台等场所向社会长期公示。

(四)发放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街道办事处备案的确认意见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直接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社保卡账户。

(五)动态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对新增的低保家庭开展抽查,其中实地抽查的比例不低于30%。对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状况的核查,常补对象每年至少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半年至少一次;对生存状态的核查,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每季度至少一次。

低保政策是一项社会救助政策,对象有进有出、标准有增有减。街道办事处结合定期核查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取消退出,作出不予同意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行政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新增纳入保障,做到尽保尽保、应退尽退。

(六)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

1.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工作;无故阻碍、拒绝受理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审核、不确认、不备案;在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分摊、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群众利益的其他行为。

2.申请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将按相关规定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城乡低保标准。2025年浔阳区城市低保标准最高常补对象每人每月980元。(浔阳区无农村低保)

、设定依据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和《江西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规字〔2022〕6号)

、办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间

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夏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冬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办理地点

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或社会救助窗口

、收费标准

申请办理免收费

、联系电话

九江市浔阳区社会救助热线电话:0792-85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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