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法规政策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1-1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0147
浔阳区教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关联导读:
|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执行依据 | 备 注 |
| 1 | 普通高考体检费 | 行政征收 | 关于印发《江西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考试报名办法》的通知 | |
| 2 | 抽样取证 | 行政强制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
| 3 | 民办教育单位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
| 4 | 对学校或幼儿园使用校车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四)加强对学校使用校车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 |
| 5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 | |
| 6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 | |
| 7 |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
| 8 | 经营者不配合,或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 9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
| 10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
| 11 | 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
| 12 |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
| 13 | 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
| 14 |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
| 15 |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
| 16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
| 17 |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
| 18 | 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
| 19 |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
| 20 |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办法》 | |
| 21 | 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办法》 | |
| 22 | 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办法》 | |
| 23 | 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办法》 | |
| 24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办法》 | |
| 25 |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办法》 | |
| 26 |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办法》 | |
| 27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28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29 |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
| 30 |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
| 31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
| 32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
| 33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
| 34 | 违法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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