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法规政策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7-1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3928

关于印发《九江市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13 来源: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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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县(市、区)发改委(经发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

为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室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参照省里有关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九江市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九江市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施细则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江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1日

九江市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补助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室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参照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九江市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本细则适用于九江市辖区范围内建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国产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助对象是指在九江市范围内建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不含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申请市级补助:

1.2023年建成并投产;

2.采用国产设备;

3.建设前已在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4.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具备完善的保护、计量功能、人机交互能力、支持网络支付功能等;

5.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及时纳入平台监管。

    第四条  市级财政补助按照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直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

    三、补助申报

    第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由充电设施投资方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申请。申请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九江市XX县(市、区)2023年度充电桩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备案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初审时提供原件备查);

4、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附注设备名称及编号等识别信息);

5、具备CNAS及CMA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告;

6、自投运日起的运营方充电电量明细表;

7、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技术文件及形象照片;

8、项目单位出具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地方发改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函;

10、企业领取补助的收款账户信息;

11、企业信用证明。

    第六条  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分两批次申报,上半年补助申报时间截止为2023年7月31日,下半年补助申报时间截止为2024年1月31日。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补助对象,在补助申报时间截止之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附件1),由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县(市、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并于7个自然日内将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发改委(包括申请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清单及拟获补助金额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

    公示期满,市发改委向市财政局提交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绩效目标表,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同时由市发改委督促各县(市、区)按照“免申即享”流程,通过“惠企通”平台支付资金。

四、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发改及相关部门负责承担对应申报材料的审核责任,对申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的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八条  补助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追回补助资金,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方案适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发改委负责科室:能源管理和发展科

联系人:饶思宏、姜文兵

联系电话:0792-8556280

邮箱:jjfgwxnk@jiujiang.gov.cn

    附件:

1.九江市XX县(市、区)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申请表;

2.九江市XX县(市、区)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汇总表;


    附件1:

九江市XX县(市、区)2023年度充电桩建设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日期:

序号

建设地点

组织机构代码

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竣工日期

备案/批复文号

充电桩品牌型号

充电桩编号

设备类型

交流/直流

实际投运功率

(千瓦)

县(市、区)发改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盖章)


    附件2:

九江市XX县(市、区)2023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汇总表

县(市、区):(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日期:

序号

申请单位

建设地点

交流充电

直流充电

申请补助总金额(元)

备注

桩数(个)

总功率(千瓦)

桩数(个)

总功率(千瓦)

合   计

县(市、区)发改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县(市、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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