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3-1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0598

关于《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3-11 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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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4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取消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实行登记备案制2018年,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我省仅对上述办法进行了转发,未专门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大幅增长,目前注册地在我省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有2185家(不含在外省注册,但在我省执业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们起草了《办法》。

、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三章从业管理、第四章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和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了办法制定依据和目的、代理机构定义、适用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职责权限规定了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日常管理,明确了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包括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业务培训及内控制度建设等内容。其中日常管理由代理机构市场主体登记地的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从业管理,明确了代理机构在从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包括代理费用收取、保证金收取退还、如实登记等内容。规定了代理机构发现其他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以及不得将采购代理业务转包、分包不得冒用其他代理机构名义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等内容

第四章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明确了采购人供应商以及评审专家对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义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内容代理机构负面清单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江西省政府采购协会职责和办法施行日期。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代理机构的培训教育由财政部门负责,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由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办法》在全国首创分级管理的理念原则,对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对应的财政部门予以明确和区分,实现了对代理机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为规范代理机构行为,提升代理机构代理执业水平提供制度支撑。办法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监管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及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中,市场主体登记地在本省的社会代理机构其名录登记业务培训及内控制度建设由相应登记地的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省外代理机构在我省业的其名录登记由省财政厅负责最后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和监督检查由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明确了对代理机构的培训、内控制度建设指导、名录管理的要求。一是培训方面。明确了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在本地区的代理机构的教育管理,定期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代理机构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或参加第三方提供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风险防控等内容。二是内控制度建设方面。要求各设区市财政部门督促指导市场主体登记在本地区的代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受理处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三是名录管理方面。明确专职人员概念,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并未对专职人员进行定义,为了切实落实各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少于5名专职人员的要求,防止皮包代理机构、夫妻代理机构等过度泛滥,借鉴山西、山东、甘肃、河南、湖北等省份的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属于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

(三)进一步明确了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负面清单及监督检查有关要求。《办法》一是明确了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体及评价时点,规定了财政部门开展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具体程序内容。同时明确了代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警示代理机构依法履行委托代理业务另一方面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规行为提供了指引二是列举了代理机构从业过程中的负面清单,规定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为供应商中标或成交提供便利,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不得乱收费等三是规定代理机构的报告义务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发现供应商、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及财政部门报告,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代理机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未按要求处理或应报告未报告的,财政部门可予以约谈或通报。

政策咨询渠道: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87287876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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