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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2020-10-2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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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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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服领字〔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2日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10月14日
九江市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我市服务业支持力度,力争到“十二五”末,培育4家销售收入(或营业额)超50亿元、20家超10亿元和40家超5亿元服务业龙头企业,以带动全市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二条 根据我市“十二五”产业规划和布局,重点在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服务业领域,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发展一批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以行业、类别不同进行区分,具体评定标准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总部在九江,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范围应是餐饮住宿、批发零售、交通运输和仓储、邮政通信、商贸、物流、金融、软件、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旅游娱乐、信息咨询、服务外包等服务行业;
(三)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属前列,具有主营业务收入突出、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四)企业依法经营纳税,没有违法行为。
(五)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书或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统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委进行申报,各县(市、区)发改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结合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组织筛选和推荐,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推荐的服务业龙头企业材料进行复核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建议名单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最后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发文公布,被认定的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扶持政策与措施
第九条 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享受重点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有关部门在备案、核准、审批等方面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实行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普通工业同价。
第十条 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九江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优先考虑,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争取相应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龙头企业授信额度,优先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先批准龙头企业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品牌建设优先列入全市年度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计划。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及时分析研究企业发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四条 优化发展环境。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在资质认定、项目审批等环节,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查处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第十五条 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制度,每年进行调整,及时将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企业纳入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范围予以重点扶持,对于发展滞后、未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将取消其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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