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区政府办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4-1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6844

关于印发《浔阳区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4-14 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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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浔阳区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浔阳区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权属确  认,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  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江  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  记的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8〕7号)和《不动产登暂行  条例》和《关于印发〈浔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浔府办字〔2019〕4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法规政策,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浔阳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发证的原则

1、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有利于农村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2、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

3、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

4、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

5、本次确权登记发证,不得向农民收取权籍调查、登记费和工本费等任何费用。

二、登记发证的期限

按照省、市要求,2020年6月30 日前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1、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协同保障,认真履行职责,密切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区国土分局(区确权办)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海报张贴、微信网络等各种形式,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协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解决登记发证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发证率。做到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3、技术单位要按时对各村的调查成果进行公示,加强与街道办、社区(村)沟通,做好反馈后资料信息的收集、修改和完善工作。做好符合标准、符合规定登记发证材料的准备工作,做到应发尽发材料的上报工作。后期安排人员做好漏补测工作,做到全覆盖。

4、街道办、国土所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指导、督促抓好落实,认真审核登记发证材料,做好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

5、各社区(村)及时张贴公示,搜集整理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与作业单位对接,及时反馈,确保登记发证材料真实、完整性;对已拆迁、已拆除的房屋进行剔除,对漏测和新建的房屋做好登记;对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好登记,并反馈给技术单位;通知权利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完善办理登记发证材料的签字等手续,并对材料内容认真审查核实;对原有的集体土地证、农民建房审批表等相关批准原件附在相应的发证材料中,并收集户 主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每一页的复印件附在相应的发证材料中;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及时通知权利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利证书;

四、登记发证的相关规定

1.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主体

(1)非本农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成员、非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应予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

(4)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原宅基地及房屋,应予确权登记。

(5)现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原土地证件载明的使用权人不一致,或是非原户主身份申请登记的问题,在坚持本通知原则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凭遗嘱、财产分割协议以及遗产公证文书或有效法 律文书,按实际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并在不动产登 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2.对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房屋赠予、置换和买卖转让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的,经调查核实并公示30天后或凭有效法律文书进行确权登记发证。3.对原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证件载明登记的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与现有权利申请人的名字因户口簿、身份证登记名字不一致的,凭 派出所户籍、村委会相关证明材料后,进行确权登记。

(6)登记发证原则上以户口簿上登记的户主为权利申请人,家庭另有约定的,凭附家庭成员签字的协议书和村委会的证明,经公示30天后,进行确权登记。

(7)以下情况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

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②土地使用或房屋建设违法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③小产权房;④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以及院落、空基和附属物(含独立的生活附属用房);⑤其他违法违规的。

2.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以“户主”为权利申请人。

(1)户以及户主的认定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作为权利人代表,但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且合法取得土地并依法建有房 屋的,并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分户确权登 记。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区政府规定的标准。

(3)符合分户建房规定但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且所建房屋符合规定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4)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5)农村集体成员已合法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应予确权登记,但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原登记发证面积与本次测量面积误差问题

(1)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原则上“不变不换”,农户 有意愿的可换发不动产权证。

(2)原登记发证,土地权属线未发生变化的,本次确权登记因测量方法不同,引起实地调查面积与原登记发证面积不一致的,按照本次实地调查测量面积确定。

4.实事求是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农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并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的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予以确权登记,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且所建房屋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宅基地以及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 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占 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130㎡以内),宅基地、所建房屋超面积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宅基地、房屋的超面积部分,可以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 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规定的面积标准,按以下方法确定:

①2010年6月28日《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 行办法》实施前,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130㎡以内。

②2010年6月28 日至2012年12月1 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前,宅基地占用耕地的,面积120㎡以内,老宅基地(含改、扩建)和村内空闲地,面积150㎡以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③2012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13日《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前,宅基地占用耕地的,面积120㎡以内,老宅基地(含改、扩建)和村内空闲地,面积150㎡以内;建筑三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④2018年9月13 日《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后,宅基地占用耕地的,面积120㎡以内,老宅基地(含改、扩建)和村内空闲地,面积150㎡以内;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超过240㎡;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50㎡),

(5)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房地一体的总登记,具有针对性、阶段性和集中性特点。对农村集体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的,经本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由社区(村)审查,经街道办审核同意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确权登记。

(6)1999年1月1 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应予确权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1999年1月1 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五、未尽事宜,由浔阳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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