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1-1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3737

问答式解读: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12 来源:中国·浔阳网
字号: 〖大 小〗

【问】: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答】: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问】: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呢,成立业主委员会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非新建物业,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根据《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审议并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重要事项,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问】:怎么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答】:根据《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业主自荐或五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

(三)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党组织推荐。

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鼓励业主中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中共党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中中共党员比例。

【问】: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问】:业主委员会由谁来进行监督?

【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权利。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问】:业主委员会如果成立不起来怎么办呢?

【答】:根据《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暂时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已成立业主大会但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已成立但不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一般不超过三年。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期间,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及时指导筹备成立;能够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指导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后解散。

解读单位:浔阳区住建局

解读人:赵健

咨询电话:0792-813638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