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5-1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1-199908
负责人解读:《浔阳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奖补实施意见》
浔阳区民政局局长 马艺文
下面,我就《浔阳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奖补实施意见》作个简要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扶持我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落实各项奖补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以公建民营形式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确保如期完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区民政局结合《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民发〔2018〕8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19〕1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九府发〔2019〕8号)《九江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九民字〔2018〕57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浔阳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浔办字〔2019〕69号)等文件精神起草了本《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1.充分酝酿。为落实省、市、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扶持我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嵌入式养老院)建设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以公建民营形式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确保如期完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任务。起草小组在科学研判当前我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整体形势,结合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基础上,经反复斟酌,形成了《实施意见》初稿。
2.征求意见。《实施意见》起草后,由政府分管副区长召集区财政局(国资)、各街道办事处单位主要领导召开专门会议协商《实施意见》起草内容,现场征求意见。区民政局结合建议和意见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再次向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信息办和各街道发出征求意见的函,区司法局提出了修改建议,其他单位均无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区民政局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意见》。
三、关于《实施意见》的说明
《实施意见》共包含七章十五条内容。重点明确了浔阳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奖补对象,奖补标准,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居家养老设施的管理、补助的申报和审批及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这五个方面内容。
该《实施意见》主要亮点体现在三方面:
亮点1:建设补助奖补对象覆盖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在省级、市级补助基础上,扩大奖补范围,不区分经营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建设补助,区财政参照非营利性标准执行。
亮点2:运营补贴提高了奖补标准,扩大了奖补范围。区财政按实际接收的失能、半失能、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元、50元的标准,不区分经营性质落实运营补贴,补助期限3年。
亮点3:增加了专项扶持优惠政策。街道负责对实施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按照评估价格收取设施使用费(租金),合同期内前三年收取费用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逐年全额返还运营方,第四年开始按比例分成。明确辖区范围的公建民营设施使用费(租金)均专项用于支持辖区养老设施建设发展,其中70%由区财政统筹管理,30%由街道自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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