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浔阳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浔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九江市浔阳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和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完善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福祉安康提供坚强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九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浔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九江市浔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并对本行政区域产生影响或即将产生影响的暴雨、暴雪、台风、寒潮、大风、冰冻、高温、大雾、干旱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重污染天气、大面积停电、交通中断等次生衍生灾害及可能导致的事件的处置,按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由市级负责处置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九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部门联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在浔阳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街道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气象工作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1)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办检查。
(2)启动、终止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3)研究落实应对气象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召开我区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会议,部署我区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4)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5)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指挥部”下设浔阳区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全面掌握上级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实施办法,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联络专家组,组织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
(3)负责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和会商研判情况,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变更和终止建议;
(4)根据区指挥部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5)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6)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气象灾害防御评估总结,以及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指挥部会议筹备、文件起草、简报编发,承担上传下达、信息反馈等工作,确保指挥部政令畅通。
(7)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九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浔阳区大队、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浔阳生态环境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健委、区城市管理局、浔阳公安分局、市港口航运局城东港区分局、交警一大队、区园区办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副科级干部担任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联络员,负责与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联络。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成立气象灾害防御专家组,制定专家组职责和工作方案。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参加。
成员单位职责见附则。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成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或依托市专家库专家,完善相关咨询工作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家组成员直接参加重大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
街道、城东工业基地等功能区要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街道、城东工业基地等功能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防范应对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实现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与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的有效衔接,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明确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并确定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或具体管理人员为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联络员。组织制定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向联络员和相关单位发送天气趋势信息;遇突发性、灾害性、转折性天气,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影响评估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征求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联络员定期会晤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负责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多部门联合会商和新闻发布会制度。
(4)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共享,按照相互合作、共同促进原则,组织开展跨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预报预警,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影响成因分析和防御对策联合研究。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和市气象局联系,提供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和灾害性天气预报。区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应及时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水情(洪涝)、旱情、地质险情等灾情监测信息,实现实时监测和动态信息共享。街道及功能区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
气象灾害预警是面向区委、区政府决策指挥部门,用于应急准备、安排部署和部门联动,是启动本预案的重要依据。预警内容侧重短期时效(24-72小时)内范围较大、灾害影响严重的气象灾害。将气象灾害预警设为4个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详见附则。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的制作与发布工作,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通报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公众服务产品,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发布,针对本地突发、局地性的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及公众防御,同时为我区决策指挥部门、涉灾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预警信号内容侧重于短时临近时效(一般提前0-24小时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我区的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通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社交媒体(微信、短信等)、公共显示屏等媒体和运行单位要与市气象部门建立快捷畅通的传播机制,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街道办事处、社区、功能区在收到区应急管理局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城镇要利用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公共传播手段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加大预警信息播出频次,扩大覆盖范围。农村地区应充分发挥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的作用,利用大喇叭、鸣锣等多种手段及时向村民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
学校、医院、企业、车站、高速公路、港口、码头、旅游景点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对外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等。
区政府应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提高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提升预警信息靶向精准发布能力,以最快速度实现最广人群有效覆盖。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后,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影响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按要求及时、准确向区指挥部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及上级主管机构报告。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全过程。
当市气象台预报将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对我区有明显不利影响,或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影响我区并将持续发生时,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召开应急天气会商,分析研判灾害性天气影响和防范应对措施,按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制作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为区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四个等级。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指挥部提出请示,经区指挥部指挥长审定,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命令。
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指挥部提出请示,经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审定,报请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以区指挥部的名义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命令。
三、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示,经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定,报区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以区指挥部的名义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命令。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召开气象灾害防御会商会,综合研判并提出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
(1)区应急管理局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警;
(2)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
(3)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
(4)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或解除应急响应。
4.4.1 当发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区级气象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1)依据市气象局预测,区应急管理局发布重大气象灾害一级预警;
(2)按照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4.4.2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政府统一指挥调度我区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2)指挥长主持召开区指挥部会商会,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参加会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响应期间每日向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情况,重大气象灾害影响和应对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响应期内,区指挥部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3)区指挥部将启动应急响应及相关情况迅速上报市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指挥长坐镇指挥部指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区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17时前向区指挥部报告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天不少于3次向指挥长报告天气情况。
(5)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三大通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做好灾情统计、新闻发布,以及舆情引导;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灾情、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视灾情严重程度及进展,由区指挥部报请区委、区政府请求增援。
4.5.1 当发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区级气象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1)依据市气象局预测,区应急管理局发布重大气象灾害二级预警;
(2)按照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4.5.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街道、功能区和指挥部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气象灾害二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情况,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区指挥部会商会,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全面部署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实施指挥和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各街道、功能区按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
响应期内,区指挥部每2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3)区指挥部将启动应急响应及相关情况迅速上报市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坐镇区指挥部指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区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天17时前向区指挥部汇报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天不少于2次向指挥长报告天气情况。
(5)区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求;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三大通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做好灾情统计、新闻发布,以及舆情引导;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灾情、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6.1 当发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区级气象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1)依据市气象局预测,区应急管理局发布重大气象灾害三级预警;
(2)按照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4.6.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街道、功能区和指挥部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气象灾害三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情况,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区指挥部会商会,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参加会议,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指挥部副指挥长实施指挥和协调。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各街道和功能区按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
响应期内,区指挥部适时召开会商会,由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指挥长,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区指挥部将启动应急响应情况迅速上报市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4)副指挥长坐镇区指挥部指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区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天17时前向区指挥部报告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天至少1次向指挥长报告天气情况。
(5)区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要求有关地区、有关单位做好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做好灾情统计以及舆情引导;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灾情、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7.1 当发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气象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1)依据市气象局预测,区应急管理局发布重大气象灾害四级预警;
(2)按照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4.7.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街道、功能区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气象灾害四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情况,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区指挥部会商会,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和专家参加会议,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副指挥长实施指挥和协调。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各街道按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
响应期内,区指挥部适时召开会商会,由副指挥长或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指挥长、副指挥长,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区指挥部将启动应急响应及相关情况迅速上报市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4)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区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向区指挥部报告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气象灾害发展变化及时向指挥长报告天气情况。
(5)区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要求有关地区、有关单位做好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做好灾情统计;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灾情、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各成员单位分灾种气象灾害响应行动详见附则。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区指挥部统一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部门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政府部门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气象灾害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降低灾害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降级或终止的建议。区指挥部按照流程发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变更或解除信息。区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研判,调整或解除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根据本地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军民共建,充分发挥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气象灾害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区财政局应当做好本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安排,将气象灾害预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工作需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受灾地区群众等工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气象灾害结束后,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后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
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政府和区指挥部视灾情组织各部门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并向市政府报告。
对在气象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分灾种气象灾害响应涉及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或完善本部门、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更新完善本部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的气象灾害防御内容。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在应急体系、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和人工影响天气建设项目。与市气象部门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协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检查和雷电防护、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提供火灾等自然灾害信息。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协同做好人工增雨等工作。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气象灾情综合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街道社区建设内容,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落实社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指导当地按规定设置避难场所和物资供应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加强与市气象局协调沟通,做好我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区发改委:协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积极支持我区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建设项目建设,并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建设项目的支持。
3.区财政局:负责将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业务及维持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统筹安排相关经费。配合市气象部门争取国家财政气象灾害应急与人员经费。
4.市港口航运局城东港区分局、九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浔阳区大队、市交警一大队:在交通运输专项规划及推进交通运输重大项目建设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建立公路水路气象灾害联报联防工作制度,协同做好公路人工影响天气消雾试验工作。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导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运行安全和灾损恢复工作,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5.区民政局: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业项目建设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和人工影响天气建设项目。负责收集和提供我区农业生产、农业灾情等有关资料。与市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及其次生灾害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工作,协同做好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和人工增雨抗旱、防雹减灾等工作。
7.区住建局:与市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做好在建工程、重大项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指导各地对受损房屋建筑进行安全可靠性鉴定。
8.区自然资源分局: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城市和村镇规划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和人工影响天气建设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用地。与市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重点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负责提供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发生信息、气象灾害普查和防御所需地理信息数据等资料。
9.浔阳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负责收集和提供我区城市空气质量、生态环境信息等资料,协同做好降低城市环境空气污染等级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0.区卫健委:负责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和指导重大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做好灾区防疫,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与蔓延。
11.区教育体育局:与市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负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有关教育内容。负责培养、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负责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12. 区城市管理局:加强城镇内涝灾害风险预警工作,指导各地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给排水等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
13.浔阳公安分局:负责协同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与市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负责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秩序和气象灾害应急车辆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14. 区工信局:负责指导功能区外相关工业企业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区科技局:对接市科技局,为气象灾害防御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支撑;并推进气象科普活动。
16.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等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援救灾。
17. 区园区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功能区内企业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功能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等工作。
18.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参照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进行研判。下面附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1暴雨
一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有25%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过250毫米;或连续3天有25%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过100毫米,连续5天有40%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过50毫米;或过去24小时全市已出现上述天气并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降水仍将持续。
二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有65%以上气象站日雨量超过50毫米,40%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100毫米,10%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250毫米;或连续2天有25%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100毫米,连续3天有40%气象站点超50毫米,将造成较重影响;或过去24小时已出现上述天气并造成较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降水仍将持续。
三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有50%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过50毫米,或有15%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将造成较大影响;或过去24小时全区已出现上述天气并造成较大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有暴雨天气。
四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有40%及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过50毫米,或5%及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将造成一定影响。
8.2.2暴雪
一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达10厘米以上,将造成严重影响;或过去24小时全市有8个及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且预计未来24小时暴雪天气将进一步发展。
二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有6个及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达10厘米以上,将造成较重影响;或过去24小时全市有4个及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且预计未来24小时暴雪天气将进一步发展。
三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有6个及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达5厘米以上,将造成较大影响;或过去24小时全市有4个及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且预计未来24小时暴雪天气将进一步发展。
四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有6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积雪深度2厘米以上降雪,将造成一定影响;或过去24小时全市有4个及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且预计未来24小时暴雪天气将进一步发展。
8.2.3台风
一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阵风11级(28.5米/秒)以上,有25%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过250毫米,将造成严重影响;或受台风影响,过去24小时已出现,且预计未来台风还将对我市产生严重影响。
二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有8个及以上县(市、区)阵风10级(24.5米/秒)以上;或有65%及以上气象站日雨量超过50毫米,40%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100毫米,10%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250毫米;或受台风影响,过去24小时已出现,且预计未来台风还将对我市产生较重影响。
三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阵风10级(24.5米/秒)以上;或有50%及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过50毫米,有15%及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过100毫米;或受台风影响,过去24小时已出现,且预计未来还将持续。
四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有8个以上县(市、区)平阵风8级(17.2米/秒)以上;或有40%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过50毫米,5%以上气象站点日雨量超过100毫米。
8.2.4寒潮
二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有6个及以上县(市、区)日平均气温下降14℃以上,并伴有平均风力6级(10.8米/秒)以上大风,且过程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三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有8个及以上县(市、区)日平均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平均风力6级(10.8米/秒)以上大风,且过程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四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有8个及以上县(市、区)日平均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平均风力6级(10.8米/秒)以上大风,且过程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8.2.5大风
一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4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受到阵风11级(28.5米/秒)以上大风影响。
二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8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受到阵风10级(24.5米/秒)以上大风影响。
三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4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受到阵风10级(24.5米/秒)以上大风影响。
四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8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受到阵风8级(17.2米/秒)以上大风影响。
8.2.6冰冻
一级预警:预计未来连续10天全市将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冰冻天气(道路结冰、电线积冰等),将造成严重影响;或过去7天全市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冰冻天气(道路结冰、电线积冰等),且预计未来3天上述地区冰冻天气将进一步发展。
二级预警:预计未来连续7天全市将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冰冻天气(道路结冰、电线积冰等),将造成较重影响;或过去3天全市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冰冻天气(道路结冰、电线积冰等),且预计未来3天上述地区冰冻天气将进一步发展。
三级预警:预计未来连续3天全市将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冰冻天气(道路结冰、电线积冰等),将造成较大影响;或过去3天全市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冰冻天气(道路结冰、电线积冰等),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冰冻天气将进一步发展。
四级预警:预计未来2天全市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冰冻天气(道路结冰、电线积冰等),将造成一定影响;或过去24小时全市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冰冻天气(道路结冰、电线积冰等),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冰冻天气将进一步发展。
8.2.7高温
二级预警:过去连续7天已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37℃出上高温天气,且有7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39℃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高温天气持续。
三级预警:预计未来连续5天将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且有5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39℃以上高温天气。
四级预警:预计未来连续3天将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且有2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39℃以上高温天气。
8.2.8大雾
三级预警:预计未来连续5天全市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其中有一半及以上县(市、区、山)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四级预警:预计未来连续3天全市有7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2.9干旱
一级预警:全市有12个及以上县(市、区)达到重度及以上气象干旱,且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达到特重气象干旱,并持续7天以上。
二级预警:全市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达到重度及以上气象干旱,且有8个及以上县(市、区)达到特重气象干旱,并持续7天以上。
三级预警:全市有8个及以上县(市、区)达到中度及以上气象干旱,或有5个及以上县(市、区)达到重度及以上气象干旱,或有4个及以上县(市、区)达到特重气象干旱,并持续7天以上,且预计气象干旱将进一步发展。
8.2.10其他
一级预警: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市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二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县(市、区)的。
二级预警: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三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县(市、区)的。
三级预警: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四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县(市、区)的。
四级预警: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区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8.2.11多灾种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种类和级别
|  | 台风 | 暴雨 | 暴雪 | 干旱 | 冰冻 | 大风 | 寒潮 | 高温 | 大雾 | 
| 一级 | √ | √ | √ | √ | √ | √ |  |  |  | 
| 二级 | √ | √ | √ | √ | √ | √ | √ | √ |  | 
| 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四级 | √ | √ | √ |  | √ | √ | √ | √ | √ | 
暴雨应急响应行动
| 部门 | 响应措施 | 
| 政府 | 组织辖区内暴雨防御及灾害救援工作 | 
| 应急管理 | 加强与市气象部门协调,滚动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气象风险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做好城市内涝气象风险预警; | 
| 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 |
| 民政 | 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 教育 | 根据防御指引、提示,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做好停课准备,尽量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 
| 农水 | 做好水文、水情监测;做好所辖工程调度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及水毁防洪排涝工程的修复;负责监督检查城市防洪安全和城区排涝。 | 
| 卫健 | 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 
| 电力 |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 
| 公安、 交通 | 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 
| 自然资源 | 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灾(险)情实时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勘察、监测和防治,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 
| 文广新旅 | 加强对景点旅游活动的防范和预警,必要时停止旅游活动,关闭景点和设施。 | 
| 住建、施工单位 | 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 
台风、大风应急响应行动
| 部门 | 响应措施 | 
| 政府 |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台风、大风防御及灾害救援工作。 | 
| 应急管理 | 加强与市气象部门协调,滚动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做好城市内涝气象风险预警; | 
| 与有关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台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台场所。 | |
| 民政 | 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 住建 | 采取措施,做好直管危旧房屋的安全监控和维修加固工作,必要时安排住户暂到安全场所避风。 | 
| 城市管理 | 采取措施,巡查、加固所属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有关单位对在建施工工地的临时建筑物采取加固等防护措施。 | 
| 卫健 | 加强卫生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 
| 交通、航运 | 督促指导港口、码头、车站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 
| 教育 | 根据防御指引、提示,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 
| 电力 |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 
| 文广新旅 | 对景点的旅游活动提出预警,必要时关闭景点,或停运观光缆车,以确保安全。 | 
| 相关单位 | 加强对所属责任区的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 
寒潮、暴雪、冰冻应急响应行动
| 部门 | 响应措施 | 
| 政府 | 组织辖区内雪灾、冰冻、霜冻防御,开展积雪清理及灾害救援工作。 | 
| 应急管理 | 加强与市气象部门协调,加强滚动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暴雪、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 
| 组织指导寒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做好引发的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指导危化、工贸等企业做好防灾工作。 | |
| 公安 | 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提醒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减速;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 
| 电力 | 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 
| 交通、航运 | 提醒运输企业做好车辆防冻措施;组织做好公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指导提醒水上作业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 
| 城管、农水 | 组织做好供水系统等的防冻工作;做好古树名木和城区树木、花卉等防寒措施。 | 
| 卫健委 | 加强寒潮、低温、冰冻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各项卫生应急准备,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 
| 住建 | 加强直管危旧房屋的安全监控和维修加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 
| 民政 | 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高温应急响应行动
| 部门 | 响应措施 | 
| 政府 | 组织辖区内高温防御及灾害救援工作。 | 
| 应急管理 | 加强与市气象部门协调,加强滚动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干旱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 
| 组织做好抗旱救灾等防范应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 |
| 电力 | 做好电力调配,保证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 
| 城管、农水 | 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指导预防高温、干旱对农、果、畜牧、水产养殖业等影响; | 
| 住建、户外施工单位 | 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 
| 公安 | 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 
| 卫健 | 做好高温引发的中暑及相关疾病的卫生应急处置和防御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 
大雾应急响应行动
| 部门 | 响应措施 | 
| 政府 | 组织辖区内雾的防御及灾害救援工作。 | 
| 应急管理 | 加强与市气象部门协调,加强滚动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 
| 生态环境 | 负责本市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 | 
| 公安、 交通运输、航运 | 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指挥和疏导,必要时视情关闭大雾影响严重的路段。组织开展水上交通滞留和事故的加密监测,加强水上船舶安全监管;及时发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 | 
| 电力 | 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 
| 卫健 | 做好相关疾病防治教育宣传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 

台风: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按降水强度分为暴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三级:暴雨为24小时降水量50-99.9毫米之间;大暴雨为100-24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雨为250毫米及以上。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按降雪强度分为暴雪、大暴雪和特大暴雪三级:暴雪为24小时降雪量10-19.9毫米之间;大暴雪为20-2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雪为30毫米及以上。
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最大风速是指在某个时段内出现的最大10分钟平均风速值。极大风速(阵风)是指某个时段内出现的最大瞬时风速值。瞬时风速是指3秒钟的平均风速。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及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按照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可以将气象干旱分为五级。
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林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指雨、雪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水平能见度降低至1000米以下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按照能见度分为大雾、浓雾、强浓雾和特强浓雾四级,其中大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500米且小于1000米;浓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200米且小于500米;强浓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50米且小于200米;特强浓雾为能见度小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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