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浔阳区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浔阳区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浔阳区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浔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浔阳区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根据《江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修水县等10个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方案的批复》精神,将我区相关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划转范围
坚持以行政许可事项为主的划转动态化管理为原则,将我区第一批确定划转的29项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2)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
二、明确职责界限
(一)在正式承接划转审批事项之前,已受理的申请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办结,以原审批部门为主体作出决定;对已作出的审批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和提起的诉讼,由原审批部门负责答辩和应诉。
(二)自审批事项正式划转后,原审批部门不再办理对划转事项的审批,主要承担对相关审批对象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行为的管理责任。
(三)行政审批局全面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站办结”的审批模式,优化审批流程,对关联事项进行整合,实行一口告知、综合收件,对审批环节内待审要素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归口合并审查。
三、具体划转步骤
(一)优化划转事项办理流程。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制定事项划转实施方案,与6家涉改单位对接划转事项的办理流程并汇总。涉改单位要将原有的指南和办事流程进行再优化整理,在确保要素全面、环节不少的基础上,统一移交给区行政审批局。
(二)过渡期的事项共同办理。原则上是以共同办理第一件相关审批事项时间之后一年作为过渡期。期间原审批工作人员要积极与区行政审批局相关人员做好各项业务配合、衔接以及“传帮带”工作,确保事项划转、办理无缝对接。
一是在改革过渡期简单件的办理,区行政审批局业务股室工作人员和原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办理事项办结后,加盖原审批部门公章。二是承诺件或复杂审批事项(须经现场踏勘、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听证等程序的审批事项)以原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办理为主,区行政审批局业务股室工作人员为辅,实行“传帮带”,共同办理。业务办结后,加盖原审批部门公章。
(三)过渡期结束后的事项独立办理。事项划转过渡期结束后,区行政审批局能够独立承担审批业务,正式启用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专用章。划转事项涉及的勘查勘探、评审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各负其责,具体职责在划转协议中进行明确,有文件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需专家评审或技术认证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原审批单位相关审批事项的专家评审预算费同步移交至审批局。各行业原有的专家库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由区行政审批局与名职能部门共同使用。
(四)签订事项划转协议。区行政审批局根据事项划转情况,拟定事项划转协议,其中事项划转单位为甲方,区行政审批局为乙方,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为丙方(监督方),经职责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分别与涉改单位签订协议。
(五)相关文件、档案和设备的移交。过渡期结束前,受理审批事项的档案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存档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区行政审批局受理的事项档案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存档管理。原审批单位将涉及划转事项审批所需文件、密钥、专网、系统账号等移交至区行政审批局,同时做好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制式证照(证明)、证书等资料统一移交,并协助业务平台与行政审批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等工作。
四、建立审管运行机制
(一)协调联动。对原上级审批部门下发的涉及划转许可事项的相关文件,原审批部门在收文后一个工作日内抄告至区行政审批局。涉及相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更新或变更的,各职能部门在收文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变更情况抄告区行政审批局,并加强对区行政审批局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因未及时告知而造成的后果由原审批部门承担。涉及需原上级审批部门批复的审批事项,各职能部门应该主动做好与上级原审批部门的协调工作。对涉及审批的相关工作培训和会议,相关原审批部门应及时通知区行政审批局派员参会。
(二)信息共享。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区行政审批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过审管平台系统同步将审批结果推送给相关职能部门,以方便相关部门后续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将行政处罚等监管情况通过审管平台系统回传反馈给区行政审批局。
附件:1.《浔阳区审批事项划转协议》
2.《浔阳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目录》
附件1:
浔阳区审批事项划转协议
甲方(划转方):浔阳区XX局
乙方(承接方):浔阳区行政审批局
丙方(监督方):中共浔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浔阳区司法局
根据《江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修水县等10个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方案的批复》精神,为做好划转审批服务事项的移交、承接及后续相关工作,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确认,制定以下协议。
一、事项承接
(一)需划转办理事项名称。见附件。
(二)承接方式。
事项审批权限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二、划转时间
原则上是以共同办理第一件相关审批事项时间之后一
年作为过渡期,划转区行政审批局事项自承接过渡期结束之日起正式划转。
三、权责划分
(一)甲方自过渡期结束后不再负责对本协议划转行
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甲方负责本协议划转事项审批后的指导、监督管理、相关处罚及后续相关事项。
(二)乙方自过渡期结束后按照甲方提供的审批依据及要求负责对本协议划转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审批、发证等工作;需聘请专家评审则由区行政审批局组织。
(三)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做好与上级业务原审批部门的对接工作,涉及需向市级部门转报事项仍由甲方负责。
(四)划转事项涉及的勘查勘探、评审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各负其责。
(五)涉及需专家评审的事项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专家库由甲方提供,甲方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
(六)在区行政审批局正式承接划转行政审批事项前,已受理的申请由原审批单位负责办结,仍以原审批部门为主体作出决定。原审批单位在事项划转前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和提起的诉讼,由原审批部门负责答辩和应诉。
四、设备移交
甲方自过渡期结束后将涉及本协议划转事项审批所需
的相关审批依据、制式证照、审批专用章、专网、密钥及相关系统账号、专用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自主执照打印机、高拍仪、电话等)移交至乙方使用。
五、档案管理
(一)过渡期结束前,甲方受理审批事项的档案由甲方负责存档管理;过渡期结束后,乙方受理审批事项的档案由乙方负责存档管理。
(二)因审批或监管需相互调阅甲乙双方档案,甲方或乙方应互予全力协助配合。
六、其他事项
原甲方涉改行政审批业务的工作人员,在过渡期积极协助乙方工作,待划转事项平稳过渡且运转成熟后,经甲乙双方确定,甲方才算完成审批业务传帮带工作。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确定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两份。
甲方(划转方)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乙方(承接方)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丙方(监督方)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丙方(监督方)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附件2:
浔阳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目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部门 | 行使层级 | 
| 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城管局 | 县级 | 
| 2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人社局 | 县级 | 
| 3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人社局 | 县级 | 
| 4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人社局 | 县级 | 
| 5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人社局 | 县级 | 
| 6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人社局 | 县级 | 
| 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卫健委 | 县级 | 
| 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卫健委 | 县级 | 
| 9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区卫健委 | 县级 | 
| 10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县级 | 
| 11 | 兽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县级 | 
| 12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县级 | 
| 13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县级 | 
| 14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县级 | 
| 15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县级 | 
| 1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县级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部门 | 行使层级 | 
| 17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县级 | 
| 1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县级 | 
| 19 | 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县级 | 
| 20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县级 | 
| 21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县级 | 
| 2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县级 | 
| 2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县级 | 
| 24 | 古树名木迁移审核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县级 | 
| 25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教体局 | 县级 | 
| 26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区教体局 | 县级 | 
| 27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教体局 | 县级 | 
| 28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教体局 | 县级 | 
| 29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浔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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