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11-0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00868

《江西省审计厅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备案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1-01 来源: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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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近日,省审计厅印发《江西省审计厅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有碍审计公正的要求。因此,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保证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制定此《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办法》所称的审计人员,是指参加审计工作全过程的审计机关干部职工,含抽调、聘用、借用、实习及挂职锻炼人员。

《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非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办法》所称的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包括哪些?

领导干部本人或请托他人,通过电话、面谈、书面等方式做出四个方面行为:一是进行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对审计人员施加影响,明示或者暗示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不深查。二是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予或者不如实报告、公告,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三是询问、过问、打探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情况。四是其他干预审计活动、影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

四、审计人员如何应对干预行为?

审计人员按照“谁受干预谁登记”“一次一登记”原则,应坚持全面、如实记录并登记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面对干预行为应采取的措施:一是审计人员在审计现场工作中受到干预,应当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组长向审计项目牵头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根据事项的重大及敏感程度情况向分管厅领导或厅主要负责人报告。二是审计人员在负责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问题线索办理、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等工作受到干预,应当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根据事项的重大及敏感程度情况向分管厅领导或厅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办法》如何压实责任?

一是关于追责问责。对于如实记录报告的审计人员存在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等行为,严肃处理。对于审计人员不记录、不及时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有关领导授意不登记、不如实登记,或者压制登记备案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是关于带头示范。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带头记录报告受干预的情况,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动态掌握所分管部门审计人员受干预的情况。

三是关于监督执行。厅机关纪委应当及时将掌握的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报告厅党组,同时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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