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法规政策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5-1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0-1395310
浔阳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奖补实施意见
关联导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我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民发〔2018〕8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19〕1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九府发〔2019〕8号)《九江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九民字〔2018〕57号)和《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浔阳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浔办字〔2019〕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奖补对象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浔阳区范围内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街道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新建小区和老城区集中连片改造区社区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活动中心。浔阳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和区财政用于支持开展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奖励性补助资金(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围绕我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改(扩)建。
(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四条 奖补资金标准
(一)建设补助
1.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19〕1号)要求,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省级、市级建设补助基础上,按省、市、区2:1:1的资金比例配套区级床位建设补助。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建设补助,区财政参照非营利性标准执行。区财政对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 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一年的,分别按普通型、护理型核定床位每张1500元、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75万元、125万元;对租赁用房、公建民营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750元、12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37.5万元、62.5万元。
2.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补助。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九府发〔2019〕8号)要求,区财政对按规划和标准建设的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在市级建设补助基础上,按市、区1:1的资金比例配套区级建设补助。区财政对评定结果达到2A、3A、4A、5A标准的(九民字〔2018〕255号),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运营补贴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19〕1号)和《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浔阳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浔办字〔2019〕69号)要求,对接收本辖区户籍老人(不含政府供养对象)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接收的失能、半失能、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元、50元的标准,不区分经营性质落实运营补贴,补助期限3年;对运营半年以上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年2万元的运营补贴,补助期限3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1:1的比例负担。
申请运营补贴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半年运营时间达150天以上,全年300天以上;
2.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如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急、助行服务等);
3.平均每天服务老年人达到20人以上;
4.经民政部门年终测评,老年人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5.实现社会化或企业化、品牌化、连锁化运营。
(三)专项扶持
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合同期内前三年收取的设施使用费(租金)逐年全额返还运营方。
运营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3年以上养老服务行业或医疗、健康服务行业从业经历;
3.有与项目投资总额相匹配的注册资金且最低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4.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
5.签订经营合同期限应在5年以上且不得超过20年,享受奖补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5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奖补资金来源
奖补资金来源包括向实施公建民营养老设施运营方收取的设施使用费(租金)和中央、省、市、区财政拨款。奖补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街道负责对实施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按照评估价格收取设施使用费(租金),合同期内前三年收取费用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逐年全额返还运营方,第四年开始按比例分成。设施使用费(租金)的70%由财政统筹管理使用;30%交街道管理,用于支持辖区养老设施建设发展。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设补助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改(扩)建和装修、购置配套设施设备及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二)运营补贴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运转:
1.支付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卫生保洁费等;
2.设备维修、保护、更新等;
3.采购生活必需品;
4.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送餐服务、家政服务、送医陪护、心理疏导等。
第五章 管理、申报、审批
第七条 居家养老设施的管理
1.对新建住宅小区等群体性房产开发项目和安置房项目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及转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国有资产,统一划转至九江市寻阳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资产所有权国有性质不变,使用权按属地原则划转街道办事处。
2.区民政局依据《九江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九民字〔2018〕57号),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3.新建住宅小区等群体性房产开发项目和安置房项目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只能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得挪作他用;对转变用途用于养老设施建设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特殊情况经区民政局同意后方可改变用途。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补助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标准和规划建设且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
(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须挂“浔阳区XX街道XX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牌匾;
(三)根据服务人数和实际需求,单独或综合设置养老服务功能用房(如日托室、配餐室、阅览室、娱乐室、工作室等),户外须有活动场所和活动器材;
(四)须建立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上墙公示。
(五)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相应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
1.申报:申请补助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自评、申报工作。所在街道应在每年8月底前,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验收后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将申报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街道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人花名册和《浔阳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奖补资金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所在街道各保留一份。
2.审批。区民政局应在每年9月底前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核查,并实地查验。对符合条件的,由参加核定的人员在《浔阳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奖补资金申报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申报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原因。
3.资金拨付。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局统一汇总上报,区财政局按规定标准下达区级补助资金。区民政局、街道应按要求及时拨付兑现。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区财政局统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各项补助资金,将补助资金与区本级财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奖补资金有效结合,形成资金合力,助力本区养老事业发展;按照资金核定方案,及时下达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监控支出进度,强化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的申报、遴选及审定,加强项目前期评估论证,确保项目成熟可行;研究提出居家养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区财政局监督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每年组织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由街道收取并按分成管理的设施使用费(租金)需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养老机构和街道不得将相关资金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或作为行政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对奖补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搜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