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学前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1-2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0-1568902
浔阳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关联导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江西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9〕33号)、《九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九府办字〔2019〕65号)、《浔阳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浔府办字〔2019〕25号)和《江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赣教基字〔2019〕4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保障适龄幼儿就近入园,有效解决城区“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城镇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含住户不达1200户的零散小区或居民区,按每1200户建一所的要求所建设的幼儿园)。
二、配套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国土分局、区编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或协调市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督促或协调市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小区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满足幼儿就近入园需要。
三、城镇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O18O-2O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函〔2019〕1号)等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区教育、发展改革和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根据我区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协调市教育、市发改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九江市中心城区(浔阳区)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区国土分局协调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
四、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在土地出让前,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以及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及依法补偿措施等内容,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开出让,土地成交后配套幼儿园建设的有关要求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明确配套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区教育主管部门,作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并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实施监管。
五、配套幼儿园选址、建设要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相关规定执行。单个小区1200户及以上的必须在本小区建设,1200户以下的小区或居民区采取统筹合建的方式配套建设,原则上按每1200户建设一所规模不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区国土分局协调市自然资源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园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使用无污染环保型材料。区住建局协调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居住区幼儿园在建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区国土分局和区教体局协调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规划位置、建设指标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七、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区各有关部门或协调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相关质量标准建设配套幼儿园,确保建设质量。
八、配套幼儿园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配建的幼儿园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幼儿园布局规模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区国土分局协调市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合格意见单,区住建局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九、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负责配建幼儿园。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1个月内,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将应交付给教育部门的幼儿园交付区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相关图纸、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所有档案材料的复印件,提供移交清单,由区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
十、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建成后一律无偿移交区教育部门管理,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部门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产权归区教育部门所有。凡小区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小区(含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廉租房、公租房、安置房等)配套幼儿园,或建设时免收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幼儿园土地出让金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应无偿移交,凡是已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均应按协议约定如期无偿移交;属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建设的独资(全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
十一、未经市、区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配套幼儿园,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配套幼儿园用途。
十二、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对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也可采取现有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的形式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区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十三、区政府要建立对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要组织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对现有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清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限期整改;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该建未建或达不到建设规模的,应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由区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对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四、本实施细则由区教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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