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重大建设项目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2-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0906
我省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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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证服务价格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联合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公证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自2024年2月起开始执行。
一、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项目的价格由市场形成。
二、改进政府定价方式。
(一)按照标的额计收公证费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公证机构可以在规定的最高价格范围内,按下浮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二)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并从低选择。
三、降低部分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类公证服务项目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公证事项的,第一档费率降为0.5%,并按标的金额递减。
四、完善价格减免政策
(一)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申请办理目录中的公证服务项目,费用减免50%。
(二)当事人申请办理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按照《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减免费用。
(三)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嘱公证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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