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财政预决算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9-12-0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0-617637

浔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浔阳区财政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9 来源: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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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浔阳区财政资

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有关股(室):

为了规范我区财政资金账户管理,根据九财库[2005]5号精神,按照“统一管理、分帐核算和统一调度”要求,现将制定的《浔阳区财政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国库 财政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各位局领导

浔阳区财政局办公室    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印发

 

 

浔阳区财政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级财政资金账户管理,根据江西省财政厅赣财库[2005]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九江市财政局九财库[2005]5号《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财政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集中资金、统一调度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级财政资金账户”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由本局内各股(室)开设的各类财政资金专户。

第三条、本级财政资金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凡属本局机关管理的各类财政资金账户由国库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二)统一归口管理后的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实行“三不变、一改变”管理原则。“三不变”是指各股(室)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统筹管理权限不变、安排使用权限不变、监督问效权限不变。“一改变”是指账户资金的会计核算权限改变,即由国库股承担账户资金的日常收缴和拨付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本级财政资金账户要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逐步实现所有财政资金“统一管理、分账核算和统一调度”。

第二章   账户开设

第四条、各业务股(室)按规定新开设财政资金账户,以及因特殊业务管理需要新开设临时性财政资金账户,应当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向国库股提交开设账户的申请资料,由国库股上报并经批准同意后办理开户相关手续,同时将有关开户资料送局监督股备案。

第五条、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行过程中,国库股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商各业务股(室)对财政资金账户进行认真清理、归并。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规定开设的各类财政资金账户,如果没有继续延期的规定,在执行政策到期后,应及时清理、归并和撤销。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业务股(室)职责:

(一)按照各类财政资金账户的管理要求,负责制订、修改和完善相关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二)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具体安排使用财政账户资金。

(三)负责向国库股提供设置各类财政资金账户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依据和文件(协议)等。

(四)按规定具体组织财政账户资金的收纳、缴交和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解、积压账户资金收入的入库和支出的拨付。

(五)负责执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具使用财政账户资金的拨款申请凭证(专用凭证),并附资金使用文件及相关凭据交国库股办理。

(六)负责按网络查询系统提供的业务数据,核对账户资金收、支、余发生额。

(七)负责管理监督财政账户资金的收支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

(八)负责相关财政资金账户有关政策、制度等事项的解释和汇报。

(九)负责编制财政资金账户月报、季报及年度决(结)算报表。

(十)负责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财政资金账户的审计检查工作,并按要求负责政策口径及检查意见书的答复。

第七条、国库股职责:

(一)负责根据业务股(室)提供的相关凭据和局领导批示,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及时办理财政账户资金的收纳和缴交,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解、积压收入的入库和滞留资金拨款。

属救灾支出、重大突发的紧急支出等,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资金拨付实行填开凭证与审核双岗进行,资金拨款印鉴章实行交叉分离。

负责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及财政资金账户的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三)负责财政资金账户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财政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中对利息处理有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关政策办理;无另行规定的,统一于年底办理利息收入缴库。

(四)负责开通财政资金账户网络查询系统,向业务股(室)、监督股及时提供财政资金账户收支余情况查询。按月向业务股(室)提供资产负债表。

(五)负责财政资金账户会计核算事项的解释和查询。

(六)负责与财政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按月定期核定账户资金业务发生额及资金结存余额,按规定加盖印章并保全账户核对单。

(七)负责保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后的财政资金账户的会计档案资料。

(八)负责配合业务股(室)做好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财政资金账户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八条、监督股职责:

(一)监督股负责实施财政资金账户涉及法规制度与政策、预算编制与执行、账务管理与资金收支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股负责按规定开展定期内部监督,或根据有关规定不定期开展检查,并根据内部监督的需要延伸至财政资金账户开户银行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股负责对本级以下财政部门开设的相关财政资金账户的延伸检查和监督。

(四)监督股负责监督查处财政资金账户管理及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九条、各业务股(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账户资金,不得超预算或超账户余额安排支出、提交拨款申请。

第十条、国库股不得擅自办理财政资金账户拨款、不得擅自改变将资金用途或扩大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各股(室)密切协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超越权限办事,不得相互推诿。凡财政账户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出现的问题由相关业务股(室)承担责任,凡财政账户资金拨款延误或核算错误由国库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各股(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各类财政资金账户统一归口管理后,由国库股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四条、各业务股(室)财政资金账户移交国库股集中管理后,原有财政资金账户会计档案资料仍由各股妥善保管,不办理移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按照关于局内设机构职责范围的有关规定以及经局长批准暂由业务股(室)保留管理的财政资金账户,除按规定执行外,其账户资金的缴拨、对账、旬(月、季、年)报、财务管理及审计等监督检查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库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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