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法规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12-0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01834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 (试行)》的通知
关联导读: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赣江新区综合执法局:
现将《江西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江西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城市管理队伍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树立城市管理队伍公正、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4 号)、《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建督〔2014〕77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充分运用宣传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约谈指导等方式方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践行“721工作法”,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减少行政争议。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六条 执法人员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参加集 体活动、出席重要会议时应当按《江西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 服装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着装,非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制服干净、整洁、完好;不同制式、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得将摘下标志标识的制式服装当作便衣穿;着穿制服时应当穿制式皮鞋,不得穿布鞋、运动鞋等其他鞋类。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同一场所同时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穿相同季节的制式服装。
第八条 各地季节换装时间由当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季节时间、气候条件、工作要求统一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买卖、拆改城市管理制服和标志标识,严禁赠送、出租、抵押、转借制服。发现非执法人员着穿城市管理制服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执法监督部门。
第十条 执法人员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公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查处期间,不得着装,并应当及时上交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三章 仪容举止规范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精神饱满、行为得体、谈吐文明。男性不得染彩发,非身体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不得化浓妆,不得染指甲;除工作必需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玩手机,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耳背夹烟、搭肩挽背、嬉笑打闹、高声喧哗、边走边吃东西等。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着装参加集会、会议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严格遵守会场秩序。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先向行政相对人敬举手礼。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态度友善、语言文明、行为得体,严禁掀桌、拍台、指鼻、肢体冲突等不文明行为,严禁损毁行政相对人的物品。
第四章 用语规范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自觉使用 规范工作用语,不得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威胁性语言。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区分不同执法环境,充分 运用角色语言,礼貌待人,文明用语。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勤执法时,对行政相对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应当态度公允、语言文明、明白告知、表达清晰。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应当清楚明了、准确无误告知需要检查的事项和依据。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及时告知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涉及案件定性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章 执勤规范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实行巡查与定点执勤相结合的 执勤方式,执法人员上岗执勤前,应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清点人 数,整理着装,检查证件、执法文书、票据和执法装备,明确工作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 时上下岗,执勤时如遇重大事件应及时请示或报告,不得从事与 执勤无关的事。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穿着反光背心,两 人成行、三人成列、步调一致,行走有序。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执勤乘车时,不得在执法车内躺卧、 打瞌睡、吃零食、不得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执勤执法需进入居民住宅或单位时, 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执勤撤岗后,带队领导应组织小结讲评,规范登记保存执勤物品,同时填写好执法工作日志。
第六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调查目的。实施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设备进行记录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损毁证据。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文书规范、 罚缴分离。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罚扣行政相对人财物为目的实施 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期间应尊重行政相对人,遇有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动、言行过激或暴力抗法的情形,执法人员应当沉着冷静,保护好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上级领导报告,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七章 装备管理规范
第三十三条 执法专用车辆、通讯设备、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应专门用于执法活动,并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爱护和规范使用所配发的执法装 备,严禁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第三十五条 执法专用车辆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执勤用车标识涂装式样的通知》要求统一规范标志标识,统一标准喷涂,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影响行人与车辆通行,不得无牌上路行驶。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外传执法音像记录资料。不得擅自剪辑、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像资料。
第八章 纪律规范
第三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活动。
第三十九条 非工作需要,严禁执法人员着穿制服进入酒店、网吧、歌舞厅及其他娱乐场所,严禁将“城市管理执法”车辆停 放在酒店、网吧、歌舞厅及其他娱乐场所门前。
第四十条 严禁执法人员工作期间饮酒,严禁酒后执勤、执法。
第四十一条 严禁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严禁打击和报复行政相对人。
第四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得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选择性执法,严禁单人执法,严禁执法人员刁难、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第九章 监督与实施
第四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部门和下级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全省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落实《江西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加强对本规范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执法人员,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等,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执法活动时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所着服装及标志标识应当区别于执法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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