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城市综合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0-3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0-1527203

九江浔阳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0-10-31 中国·浔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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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九江浔阳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适用于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违法收入;(四)责令停业整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九江市地方性法规。

第三节 执法主体和承办机构

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为行政处罚机关。局所属执法单位为承办机构。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九江市浔阳区城市规划区内,对管辖范围内城市管理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二、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区城市管理局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三、移送管辖。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局管辖范围内违法行为,区城市管理局应当依法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五节 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收取当事人填制的《陈述申辩意见书》或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4)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6)承办案件人员及时按程序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有关事项;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主要证据;

(3)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罚款数额(如果是警告则此项不写);

(5)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及行政处罚的地点;

(6)注明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的名称和日期;

(7)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签名。

3、收缴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同时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本部门财务机构;财务部门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立案

1、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局属执法单位发现有关单位或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

(2)属于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管辖范围;

(3)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送业务科室审查,并报单位领导审批。

(二)调查取证

1、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存在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相关部门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3、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情况,并由被询问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建立案件分级审核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填写《案件处理表》,并将处理建议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局属业务科室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提交业务领导审查或提交局案审会处理。涉及较大数额罚款及其他应当提交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局业务科室进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核。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处罚告知。经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听证程序处理。

2、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的方式外,原则上应当形成书面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的,应当入卷。没有当事人书面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需要提交案审会的案件,业务科室应当提交局案审会,由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当事人既不向承办案件单位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3个工作日后,承办案件单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注明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的印章。

5、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五)文书送达

1、送达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承办案件科室(单位)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送达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入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5)经受送达人同意,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六节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少于两名或未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可以当场质疑、纠正或举报。

二、承办案件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被询问人具有要求补正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依法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可以申请向案件承办单位进行申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内容为处罚条件不成立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四、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提出回避申请。

五、对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服务指南

第一节 行政强制一般规定

一、行政强制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为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为保证行政决定的履行而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原则及要求

(一)实施行政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有法定依据,遵循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适当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为限度。

3、不得滥用原则。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滥用,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不能达到管理目的时,才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4、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二)城市管理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三)城市管理局履行城市管理监督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

一、一般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由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二)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领导报告并经批准,对影响重大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由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主要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查封、扣押

(一)查封、扣押的条件。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依法对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设备等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财物。

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设备等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二)报告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三)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

1、《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2、《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当事人和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保存。

(四)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妥善保管。查封涉案物品时,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对拟查封物品的具体情况认真清点核实和确认。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承担。

(五) 查封、扣押期限。

1、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承担。

(六)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2、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一、一般规定

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一、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依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市政府责成后,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二、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一)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二)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加处罚款的标准;

2、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注明加处罚款金额;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

三、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有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二)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依法采取拍卖抵缴罚款强制执行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有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

2、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有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写明采取拍卖措施的原因、依据和具体意见,报经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3、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依照《拍卖法》规定,委托专门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并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4、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与拍卖机构签订拍卖合同后,由拍卖机构负责对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委托其拍卖的财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

5、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以拍卖所得价款按当事人应缴纳罚款进行抵缴。如有剩余款项,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退还给当事人。

(三)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对拍卖款项处理情况,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单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注明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和住址,被申请人是单位的还要写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是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情况;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相关法律文书及需要同时附送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局长签名,加盖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印章,并注明日期。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的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一)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未履行的,按照文件规定,可依据《城乡规划法》68条,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前,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单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后,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进行记录和复核。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的,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三)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强制执行决定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节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强制措施由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当事人具有当场监督权,举报权。

二、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设备等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设备。当事人具有当场监督权,举报权。

三、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设备等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当事人具有陈述、举证权。

四、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超过罚款数额的,当事人具有陈述、举证权、不履行超出罚款部分的权利。

五、当事人在处罚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单位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后,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局属执法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

六、对拍卖款项处理情况,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没有书面通知的,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举证权。

七、九江市浔阳区城市管理局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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