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浔阳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一、《浔阳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起草背景
2022年,我区出台了《浔阳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浔府办字〔2022〕35号),对包括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科学技术奖励等五个方面进行科技创新奖励,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对科技创新工作十分重视,相关政策不断发展完善。2023年出台《九江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办法》(九才字〔2023〕46号)、《九江市众创空间认定办法》(九才字〔2023〕45号)、《九江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办法》(九才字〔2023〕40号)等平台载体政策,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助力九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4年7月中共九江市委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修订)》(九发〔2024〕5号)再次明确了人才工作相关要求;2024年8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接到区市监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函后,高度重视,对涉及差异化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2024年12月25日向辖区有关企业开展征求意见,共收集到企业意见建议1条。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奖励办法》。
三、政策主要调整内容
《浔阳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包括总则、奖励范围和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奖励、科技创新项目奖励、科技创新企业奖励、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科学技术奖励、奖励资金管理、奖励申报和审批程序、附则10个部分,共26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以及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从政策合规性、必要性角度,对政策进行了修改;从规范操作的角度,对办理程序作出优化;从立足职能、便于工作的角度,对部门责任分工作了调整。其中,主要政策修改体现为六个方面。
(一)删除奖励项目评审中的对当地财税贡献内容。评审领导小组在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时,应结合考虑奖励对象成果是否在当地转化、产业发展水平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二)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奖励对象中增加“人才(研发)飞地”内容。对首次批准认定为国家、省、市“人才(研发)飞地”的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同一家企业、不同归口部门批准的创新平台不予重复奖励。
(三)科技创新企业奖励的奖励对象增加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入库企业。首次认定科技领军企业奖励40万元、科技领军入库企业奖励20万元。
(四)科技创新企业奖励删除以税收高低区分奖励内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资格期满后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通过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组织单位(培育、辅导、培训)1万元奖励。
(五)“科技创新企业奖励”第十三条删除“规模以上”内容,修改后内容为“对工业、服务业及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在我区进入“国家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支出,按国家统计局认定金额的5‰给予研发费用后补助,同时给予服务企业研发投入有效填报的组织单位(培育、辅导、培训)0.1万元奖励。”。
(六)每年度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分工更改。每年度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由区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区人才办、区科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市监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园区办、区楼宇经济服务中心对年度科技创新奖励开展评审工作。
四、政策保障的对象
浔阳区科技创新奖励范围包括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和团
队、科学技术奖励等五个方面。受奖励企业必须是科技型企业,有明显信用失范或有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奖励。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浔阳区注册、驻区并在本区纳税的辖区企业(全社会研发投入奖励除外),涉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奖励事项与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有重复时,原则上不叠加,按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进行奖励。
解读单位:浔阳区科技局
解读人:王飞徐、刘爽
咨询电话:0792-822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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